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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妻伸冤长跪于公安局门口(河南鹿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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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9-03 17:12:14 打印 字号: | |
  • 丁月芝丈夫手持重新鉴定书长跪在鹿邑县公安局大门前

中国记者调查网811报道:《河南鹿邑:假证词 假鉴定 衙门为谁开?》引起全国众多网站转载。据丁月芝丈夫胡仓良电话讲:“网站报道后鹿邑县公安局没有引起重视,到今天(15日)也没见到鹿邑县公安局一个人出面来问问这件事!14日我们村自发来十多个人我和他们到鹿邑县公安局要求见局长为老百姓作主并主持公道,在鹿邑县公安局见到试量镇派出所姜玺龙所长、当胡仓良上去要求姜玺龙所长在重新鉴定书上签字时,所长躲藏不见、后来鹿邑县公安局信访办把我们栏下,无奈我手持重新鉴定书长跪在鹿邑县公安局大门下。”

据网民和群众反映:丁月芝的案件在鹿邑县公安局内部都知道事实“真相”是怎么回事,听说鹿邑县公安局没有人能敢管姜玺龙所长,原因是姜玺龙所长背后有后台!

记者、群众和网民的质疑:很简单的一件事为什么不做个重新“鉴定”不就把桑小运和丁月芝都洗干净了吗?为什么鹿邑县公安局把简单的事件搞的那样复杂?不管不问?原因就是姜玺龙所长背后有后台吗?

这个情节很重要,就是事发后331日派出所所长姜玺龙让丁月芝带了3个证人前去试量镇派出所录口供,但是派出所没有让丁月芝带的3个证人说话,更没有做任何笔录,至今试量镇派出所没有丁月芝这一方证人的口供情况下试量镇派出所就把丁月芝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了,这样的办案件是否合法?

据反映这几天鹿邑县大街小巷都在谈论这件事。胡仓良电话中哭着讲:“现在不知道怎么办,老婆现在无消息。这几天又牵连到我表弟张国栋和网站的工作人员,被桑小运在网上骂得语言不堪入耳,听说有人要求停止张国栋的工作。记者听到胡仓良电话中哭诉在想,在法制健全的和谐社会鹿邑县会有这样事情发生?

为此记者采访了“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黄宗辉律师:针对本案的见解:我认为本案证据有严重瑕疵,应查证后予以纠正。

1、桑小运的伤情(即掉两个牙)是否由丁月芝所致?

本案有大量的证言证实桑小运的牙在2002年前后已经掉过了两颗,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关键的无罪证据,公安机关依法应予以查证,报道中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和无罪证据都应当查证,“疑罪从无”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2、在侦查机关的重新鉴定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结合本案,在丁月芝提出对被申请人桑小运的伤情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重新鉴定时,作为办案机关应本着查明案件事实的原则同意重新鉴定,因为该鉴定是本案的关键,并且有证据证明该鉴定可能不真实。

3、在审判机关的重新鉴定问题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此外,该《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4、 我国现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新鉴定的次数限制问题并不明确。这样的话丁月芝的申请更应得到办案机关的同意。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责任编辑:胡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