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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联系群众是人民司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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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28 16:41:14 打印 字号: | |

全党同志必须牢记,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政治优势和群众观念的深刻阐述,是教导,是告诫,是对党的宗旨的重申。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必须坚持走人民司法的群众路线,必须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发展创新。

    密切联系群众,是人民司法的根。审判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定纷止争要有群众观念。在审判实践中不脱离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是公正司法的前提,是司法公信的基础。把依法办案和做群众工作结合起来,为人民司法就能实现既办好案又把人民群众意愿和需要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只要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全力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在司法实践中也就一定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使司法工作融入社会建设。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就一定能发扬和发展,人民司法的根基就会更牢,人民群众对司法也就更加理解、支持和信赖,社会管理就一定有新局面。

    密切联系群众,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方法。党发展壮大的辉煌历程充分表明,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史同样充分表明,脱离人民群众审判工作就必遭挫折,人民司法就会走向歧路和险途。因此,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理解人民群众、关心人民群众,时刻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使司法服务群众,在办案中做群众工作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机统一起来。做好群众工作,就是要把为老百姓服务渗透到全部司法活动和一切管理工作中去,通过强化司法服务、社会服务提高社会管理的实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到自身权益受到保障,从而主动配合司法、配合管理,积极参与司法、参与管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发挥审判职能,做好群众工作,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司法服务机制,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便捷、及时、彻底地解决纠纷,满足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期待,满足法治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密切联系群众,是调解优先的实现途径。坚持巡回审判,坚持调解优先,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就是司法服务群众,司法依靠群众,司法走群众路线的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来自于人民群众的智慧,来自于做群众工作的经验积累。走出法庭,深入乡村,密切人民群众关系,甘做平民法官,审判工作就能反映和回应群众诉求,发挥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司法职能也就能够强更加有效整合基层力量和资源,构建起大调解格局,开展为群众提供面对面的综合服务,使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得到落实,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充满活力和健康发展。人民法院的职能在做群众工作中也自然得到延伸,在做群众工作中参与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升了司法的公信。

    密切联系群众,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动力和源泉。实现三个提升,也要以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工作为基础。因为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创新社会管理本质上就是做好群众工作。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提升司法认同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人民性基础。目前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就是一次法院队伍群众观念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求法院干警在做群众工作实践中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积极探索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提高法院队伍做群众工作的本领,以实际行动向群众传送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传递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司法活动中,我们必须坚持做好群众工作,要形成群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主动听取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正当监督,做好涉诉信访处访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用群众满意来衡量工作成效。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纪检监察电视电话会议上曾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做群众工作的部门。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坚持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是司法人民性的必由之路,是人民司法战胜脱离群众的危险的必由之路。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