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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法律 尊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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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24 17:02:47 打印 字号: | |

曾经有人问我:法官最需要的是什么?这个问题,如果是在几年前,我也许不知如何回答。但到现在,我会大声地说:法官最需要的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尊崇。

    《法苑珠林》曰: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信仰是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是一种思想总成,亦是人们为人处世的总体态度。对每个人而言,信仰都是不可或缺的。

    当我们把信仰的对象瞄准法律时,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的一句名言则显得意义非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信仰法律,应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时刻以法律为纲,始终严格公正司法。

    法官应信仰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很多法学家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可以说,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范,也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刻画方圆的规律,在全社会范围之内都应当被广泛的遵循。让法官信仰法律,就是要法官内心重视并树立信仰的权威,将依法办事、依法执法贯穿于司法裁判的全过程,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裁断是非,处处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讲述: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就不会再有力量。法官信仰法律,更深层次的涵义是借助司法服务时刻彰显法律的力量。

    法律的力量源自哪里呢?源自每位法官根深蒂固的遵从之心,源自每位法官公开公正的判决裁定,源自每位法官尽心尽力的释法明理,源自每位法官拳拳为民的热心服务,源自每位法官定纷止争的贴心服务。

    作为司法服务的主体,法官应成为遵纪守法、严格司法的典范。唯有如此,法官提供的服务才有生命力,才能凸显法律背后所蕴藏的无穷无尽的力量,才能更加及时有效地回应广大群众的呼声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官还应尊崇法治。正如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杰勒德·布伦南所说:法治取决于甚至可以说等于法院的公信力。摧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也就毁坏了法治的基础。肩负司法普法重任的法官在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法官必须成为法治建设的先锋队和主力军。

    长期的社会实践告诉我们:法治应当优于人治,当今的中国更需要法治。在依法治国的氛围日益浓厚的今天,手握人民赋予的司法审判大权的人民法官,只有准确无误地运用法律法规处断纠纷,公平公正的调整好各方利益关系,更好地为涉诉群众实现其诉讼和诉讼价值,不断促进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才能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才能让法律显示出权威,并日臻稳定。

    “待到山花浪漫时,她在丛中笑。驰骋在司法服务的大舞台上,每一位法官无疑都重任在肩。法官们也只有时刻秉承信仰法律、尊崇法治的理念,不断迸发出法律和法治的蓬勃力量,才能对得起人民赋予的职责,才能更好地履行历史赋予的使命。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