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星光三组诉称,其于2003年11月底,转包了27.2亩土地给被告,因被告“违背群众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与我组群众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
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永善县务基乡捏池村星光三组在签订该土地转包合同之前,已将合同涉及的土地发包给本组农户,且发包期未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法主体是承包户,星光三组不是该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也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当事人,与土地转包合同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星光三组的起诉。
裁定书送达后,原、被告及第三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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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户应行使好承包地的流转权
务基乡捏池村星光三组请求法院判决土地转包合同无效的起诉被驳回后,给我们留下了耐人寻味的思考:
一、星光三组将已经发包给了农户的土地,为什么还要行使土地流转权?
二、农村承包户对自己已经取得的土地流转权为什么自己不行使,要让“集体”行使?
在案件的审理中,有的承包户说:“自己住在乡坝头,不晓得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有的说:“就是要以集体的名义起诉,因为土地是集体的”。
从以上两种回答中,我们可以看出星光三组以集体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土地转包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大家都认为承包地是“生产队集体的”,集体有权对承包地进行转包;既然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集体就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土地转包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在承包户和村组长的心中,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是依附在承包地的所有权上的,既然自己承包地的所有权属“集体”,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也应在集体。这是承包户和发包方“集体”在认识上的“误区”。应明确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是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由集体发包给农户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承包户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未改变土地仍属“集体所有”的所有权性质,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就转移到了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的合法主体就只能是承包户而不是“集体”。
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属集体”这种不正确认识的人,在农村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些人在这种不正确认识的指导下,将“集体”与“承包户”混合在一起作为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这样的《合同》,一般在开头把“集体”列为“发包方”或“甲方”,但不列“集体”的“法定代表人”。而在《合同》的尾部,则是该将该村、组“所有村民”的名字签上、将该村、组所有承包的印盖上,表明是“集体和承包户都同意了的”。这些“集体”与“承包户”混合一体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在事实上改变了承包户对自己承包地的流转权,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又“还”给了“集体”。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损承包户权利的行使的。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这些规定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在承包方农户,不在发包方“集体”村、组,承包户是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这是法律的授权性规定。为保障农村承包户行使好自己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还对有可能阻碍承包户行使承包地流转权的单位、个人作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地”。
实际情况表明,不少承包户因长期在家固守土地,“与法律法规隔绝”,不知道自己对承包地的经营权“有流转权”,加之不懂得现实土地流转的“行情”,怕在流转土地中“吃亏”,无能力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在思想上囿于“大集体”时的思维,在流转土地时,仍想“依靠集体”来解决。而村、组长对农户承包地流转权的行使也“毫不客气”,违反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大胆”代表承包户行使,把已经发包给村民的土地,以村、组“集体”的名义,对外进行“发包”或转包,一旦发生纠纷,村组集体与家庭承包户则一齐上阵,形成“集体、农户捆在一起打官司”的混乱局面。这样的结果是,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起诉。这种局面,是由于承包户、村组长不知法、不懂法形成的。为结束这样的局面,农村承包户应依法自主地行使好土地流转权,农村村组长不得将已经发包给农户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集体名义进行流转。农村村组长在尊重承包户自主行使土地流转权的原则下,应积极、善意地帮助承包户行使好承包地的流转权,不得“侵占、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益。
农村承包地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已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方式。农村土地依法流转,不仅使承包户获得了收益,而且为受让方发展经济提供了重要条件,对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农村承包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自己承包地的,应当向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否则,口头委托无效,所签土地流转合同也会归于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种瓜可以得瓜,种豆可以得豆。在流转中行使得好,会产生丰厚的效益;行使不好,会给自己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在当前国家大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潮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会更普遍、更常见、更广泛。农村承包户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学习,自主、充分地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实现自己在土地流转中应得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