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此语出自《论语》,精确阐明了中国古代先贤修身处事的境界和理念,这样一种内修外炼的人生哲学思想亦对当今法官职业操守的养成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当前,全国法院系统广泛开展了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对于端正法官思想作风,培育优良的道德操守具有重要的现实性意义。在外部环境的渲染和熏陶之下,法官更应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思想品行上不断约束激励自我,培养更加超凡脱俗的人格魅力。孔子曰:“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面对纷纷扰扰的外部世界,法官只有时刻反省自我,恪守人生的信条和道义,才能夯实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坚实基石。
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曾经说过一句至理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正是由于自身使命和责任使然,法官职业才备受世人推崇和敬慕。若想实现司法的良好社会效果,法官必须保持高洁淡雅、刚正不阿的品质和情操,并将其渗透进自己的日常行为和处事规则之中。面对日常工作,法官应多思考自己办案过程中的细枝末节,厘清每个个案的脉络,对每个案件做到了然如胸;多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以诚心、耐心、热心的工作态度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难题,提供尽可能的司法手段和措施;多反省自己工作中的失误,查找自身的不足和缺陷,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法官在面对可能被外界因素干扰的案件类型时,要恪守司法的良知,做到对法律虔诚,对人民负责,让裁判结果经得起公众的审视,更经得起历史的考量。
当今社会正处于矛盾转型期,各种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并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强度与日俱增。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法官在面对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之时,要勤于反思自己在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方面的不足。具体说来,法官要做到“博学”,其学习客体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层面,而是应当努力汲取各种知识精华,用以升华思维,锤炼品性。法官的治学范围需要涵盖社会的多方面,深化社会的多层次,努力做到知识范畴上的事无巨细和包罗万象。同时,法官还应当多思考如何将法学知识与实际个案进行有效的衔接和渗透,提高实际动手操作能力。拉伦茨曾说过:“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单纯地依靠书本上的知识和理论而不加以思索,就有可能受到蒙蔽与误导,唯有将个案嵌入法律的框架中,法律才不是僵化晦涩的教条和冷冰冰的机器。
“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归根到底,司法的本质目的就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理诉求。因此,法官应当多多考虑自己的办案宗旨能否与群众的诉求紧密结合,自己的办案方法是否被群众所认可和接受,自己的办案态度是否被群众所欢迎和褒扬。在工作中,要多思索陈燕萍、宋鱼水、詹红荔等模范法官的先进事迹,学习他们为民司法、甘于奉献、忠诚履职、公正办案的思想和作风;要善于到群众中间接“地气”,不断提高司法工作的“底气”和“人气”,迎合群众的司法需求;要用心探索为民司法的新方法、新措施,加大社会管理创新的力度,提高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古罗马哲学大师西塞罗曾言,“人民的安危应当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只有在日常工作中紧紧贴近民意、了解民生、体谅民心,才能诠释出最生动、最温馨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笔者认为,始终坚持“三省吾身”,不断努力自查与纠正,确为法官修身之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