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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如何做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关于法院党建工作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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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蒲丰  发布时间:2012-05-31 09:30:40 打印 字号: | |

今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基层法院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法院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在基层法院的基础。基层法院是我国法院机构体系中的“基层单位”,是审判案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把基层法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好,对搞好法院队伍建设,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至关重要。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党支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足见搞好基层法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为做好基层法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本文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基层法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基层法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现状以及如何做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       基层法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现状

党组织在基层法院的组织形式有党组、党总支、党支部。党的基层组织建在基层法院的庭、科、室、局、队之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1]党总支、党支部在党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基层法院党的基层组织组成人员的基本特点是“三合一”,即“三个身份合于一人”,“三个职务合于一身”,“三项任务合于一人”,一人具多种身份、兼多个职务、完成多项任务。

(一)党总支委员身份、职责、任务“三合一”。党总支书记除担任本院党组成员外,一般还担任法官职务,集党组成员、党总支书记、法官于一身。与此相对应的是,履行三个职责:党组成员职责、党总支书记职责、法官职责,完成三项任务:党组成员的工作任务、党总支书记的工作任务、法官的工作任务。此外,党总支的其他委员,一般是行政上的中层干部、业务上的法官,担任庭、科、室、局、队负责人,担任法官职务,并履行中层干部职责、总支支委职责、法官职责,完成中层干部工作任务、总支支委任务、法官任务。

(二)党支部委员身份、职责、任务“三合一”。党支部委员一般由中层干部中的党员组成。一般身任三个职务:庭室负责人职务、支委职务、法官职务,履行三个职责:庭室负责人职责、支委职责、法官职责。

由于党的基层组织的每个委员都身任“三职”,在履职中都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扮演好“三个角色”,这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每个成员来说,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之所以说“严峻”,是因为每个人的“三种身份”、“三个职务”、“三项工作任务”,比起普通党员、普通法官来,事情更多,责任更大。因为“三合一”现象的存在,要求总支支委、支委的每个同志在开展党的工作时,都要以“支部”或“支部委员”的名义出面,而由于每个委员所处的行政岗位、隶属关系的复杂性,加之在设立支部时,对支部人员分布与部门人员分布的科学性考虑得不够,使基层党组织与部门机构人员在实践中表现出“不协和”的情况,或者说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与法院机关工作显得“不协调”。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支部设立与部门庭科室局队的设置不和谐,“两张皮”。这种“不和谐”主要表现为支部人员的划分与内设机构人员的党员划分不协和。例如,有的把一个庭的党员划分给两个支部,把互相没有工作联系的庭科室局队党员划在一个支部,形成一庭党员被划分到两个党支部和把没有工作联系的庭科室局队的党员划在一个支部的局面,不便协调开展工作。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在设立支部时,为平衡党支部之间的人员力量和人员结构,使每个支部都有各方面的“人才”,便于“开展活动”,便于过“组织生活”。这样做的结果是,在党支部开展活动时,不便于内设机构开展工作,常常会把业务庭人员“肢解”,出现支部活动时,业务庭缺人不能开庭、不能合议的局面。

(二)党总支书记所领导的党员与其分管的部门业务不对口,难于做到把党建工作与部门工作有机结合。一是党总支书记,或担任党总支书记的党组成员,与其在党组分管的庭室不协调,工作不好统一,形成在党支部中领导的部份党员与部份党员所在的庭室不属于自己分管,致使工作不便协调的情况。如有时业务庭安排审案,有时党支部安排开会,等等,形成矛盾。二是党支部书记不好协调自己所在庭室与相关庭室党员的工作。党支部书记一般为中层干部,其行政职权是领导一个庭室,而其所领导的支部的党员,常常是跨庭室的,由多个庭室的党员组成,当组织本支部党员开展活动时,难于协调本庭室以外的其他庭室的党员参加活动,因掌握不住本支部在其他庭室的党员在自己确定的组织活动的时间有无工作,是否能按时参加活动。

(三)支部活动与部门业务工作不好统一。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和法院部门的审判业务工作,都是同一群人承担,而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每一个人都只能参与一项工作,党支部在组织党员开展活动时,党员就要错开其所在部门的工作,而党同所在部门的工作,往往又是与其他人员合作才能开展的,如自己参加支部工作活动,就会使审判工作受到影响,党支部又不便协调解决,不仅会使支部工作受到影响,而且会使审判工作受到影响。

基层法院党的基层组织的“三合一”特点,“三不协调”矛盾,便使党的基层组织工作与审判工作在实践中表现出三种倾向:第一种倾向是,以支部工作冲击部门工作,第二种倾向是以支部工作取代部门工作,第三种倾向是以部门工作淡化支部工作。

(一)以支部工作冲击部门工作。党支部在开展活动时,不考虑本支部党员所在的庭科室局队的业务工作,在支部工作与庭室的审判工作发生冲突时,不主动出面协调,使党员在所在业务部门的工作延缓或改变原有计划、原有安排。

(二)以支部工作取代部门工作。有的支部在过组织生活时,直接以中层干部的名义,听取本部门党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安排部门工作,使支部会成为庭科室局队的部门工作会。

(三)以部门工作淡化支部工作。出现这种倾向的原因是,某些支部负责人认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业务部门,不是党委机关,在一些同志的眼里,对法院来说,审判是“硬任务”,党建是“软任务”,对支部的工作应付了事,在追求工作效果上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上述三种倾向,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中,时而单独出现,时而交叉出现,有时在这个支部出现,有时在那个支部出现。

以上情况表明,要在基层法院做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多的、复杂的,任务是艰巨的。

二、基层法院怎样做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怎样做好基层法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实质是要解决基层法院“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活动、党的基层组织工作与部门机构设置、与部门工作的关系”的科学性、协调性、互动性问题,目的是为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法院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有效的工作机制。为达到这一目的,结合基层法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特点及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基层法院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机构全覆盖。所谓“机构全覆盖”,即党支部所管的党员,要在法院的全部内设庭科室局队中都有分布,做到每个庭科室局队都有党员,即使没有党员的庭科室局队,也要划分给某党支部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党组织对内设机构的“全覆盖”的基本要求是:

1、党组全覆盖。党组对党总支、党支部,对内设的各机构实行全面领导。这种领导的表现形式是,党组对每个党组成员分工,将下属的支部、下属的庭科室局队分别由党组成员联系、管理,即全面管理党支部的工作,不留死角。

2、党支部全覆盖。党支部的全覆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党总支对党支部的“全覆盖”,二是指党支部对内设机构的党员的“全覆盖”。党总支的“全覆盖”,是指党总支对下设的党支部进行全面领导管理,对下设的每个党支部都要有总支委联系管理、指导;党支部“全覆盖”,是指党总支下设的几个党支部,要对本院内设的庭科室局队都要有支部委员联系管理,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庭,要把支部建在庭上。

3、党员全覆盖。在基层法院内设的每个机构,都应有共产党员,没有共产党员的庭科室局队,党组要调整去党员,不便调整的,要在没有党员的庭科室局队的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

只有做到“机构全覆盖”,党的基层组织才能在法院的各机构中全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确保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结、为民”的方向和“三个至上”的司法要求,确保法院的“人民性”。

(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基层法院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2]这些委员会要“健全”,要做到人员齐,结构合理,特长符合该法院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要求,有活力,有战斗力,有开拓创新精神。

1、支部班子人员齐。根据基层法院支部工作的需要和职能要求,党总支委员一般配齐5人,党支部委员一般不少于3人。总支与支部比较,总支的工作注重方向性、倾向性、宏观性问题,支部工作注重具体性、事务性、细节性问题,总支注重“专”,支部注重“兼”。因此,总支委员5人,最好是每人分管一个方面的工作,支部委员3人每人可兼管二至三项工作,做到事事有人抓,样样有人管,有精力管。尤其要注重在支部委员发生调动后,要及时补选配齐,确保支部委员不缺位。

2、班子成员结构合理。一是年龄结构合理,尽力避免由同一年龄段的人组成,做到以中青年党员为主,并有梯次,熟悉基层法院党的基层工作。二是班子成员的知识结构合理,除有熟悉党务工作的委员外,应有熟悉基层法院工作业务的委员。三是要有具备各方面工作经历的委员。如在支委中,有既有审判经历又有行政机关工作经历的委员,有既有党务工作经历又有教育等经历的委员,等等。四是性别、民族结构合理。无论是党总支或是党支部,里边都应配备一定的女委员。有少数民族的基层法院,还应选举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党员作为委员。只有建立起支部班子年龄、知识、工作经历、性别、民族结构合理的党总支、党支部,才有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能力。

3、特长突出。党总支、每个党支部,都应有自己的特长,有与别的党总支、党支部不一样的优点和长处。这样,有利于开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新局面,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注重党务工作与分管工作的协调结合。协调结合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总支书记与其所在支部党员分布的庭室分管的工作统一,二是支部书记所在的支部与自己的工作庭室相统一,三是综合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有一定的业务联系。这样便于开展工作。如党总支书记是党组成员的,在党组中分管的是刑事审判,便将刑事审判庭的党员编在其分管的党支部,便于其协调支部工作与部门工作;如总支委员是民事审判庭的行政领导的,便将民庭的党员划分到其所在的支部,使其将支部党员、民庭人员均由其管理,有一定的隶属性,便于处理支部工作与审判工作的关系。

(三)组织制度健全、管用。组织制度是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准则,是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的保障和机制。党的基层组织,唯有组织制度全面、管用,才能持续不断、有条不紊地发挥好作用。

1、组织制度健全。除按照《党章》的规定,建好常用的任期换届制度、民主集中制度、学习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联系群众制度、评先选优制度、奖惩制度等制度外,还应根据上级党委、党组在各时期安排部署的任务和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专项制度,如“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制度,“创先争优”制度、“四群”工作制度等等,凡是党组织开展和部署的工作,都应做到“有章可循”,不因人员发生变化而中断工作。

2、组织制度管用。所制定的制度,对党总支、支部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具有突出的针对性、指导性、保障性、可行性。具体表现为,这些制度规定的原则、方法、程序“能行”,能使所开展的工作取得实效,收到预期效果,能规范、促进支部工作,能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没有“过时”、“做摆设”、形同虚设的制度。

(四)经费、场地等支部活动所需的物质条件有保障。党组织开展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金钱、物质作保障。“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一是经费保障。院党组应根据党支部工作的需要,拔给党支部适当的工作经费,使党支部开展工作“有钱花”。

二是办公场地有保障。党组应根据本院办公场地的实际,给支部安排必须的办公室、会议室及工作所需的场地,确保支部活动“有地点”。

三是办公设备有保障。要有与开展支部工作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如开展支部活动所需的摄像机、照相机、电教设备等。

四是时间保障。确保每个党总支、每个党支部有时间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学习培训工作,交心谈心工作,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等工作。

(五)作用发挥充分。作用发挥充分,是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建设工作”搞得好不好,好到什么程度的重要标致。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工作”搞好了,党支部在所在法院就会突出地体现出以下作用:

1、协助行政领导工作的核心作用。党支部在法院“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但在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的工作中起核心作用,是完成单位任务的中坚力量。

2、工作中的先锋作用。党支部在审判执行和法院的其他各项工作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吃苦在前,冲锋在前,多办案、办大案、办难案,知难而进,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别人,群众公认,实绩突出。

3、遵守纪律的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遵守法官纪律,遵守法院工作纪律。要求党员、法官应做到的,党员法官自己应首先做到,而且做得比别人更好;要求党员法官不做的,党员法官自己应首先不做,不越雷池一步。党支部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使党支部全体党员成为遵守纪律的模范。

4、开拓创新推动部门工作的动力作用。支部工作如何协助部门行政领导,推动部门行政工作,支部能在这些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在原水平上不断改进,与时俱进,打开新局面,创造新成绩。

5、弘扬正气的主力军作用。事实证明,党内不是完全的净土,法院不是完全的净土。党支部在预防腐败、惩治腐败中,思想应更敏锐,行动应更快捷,工作应更加有效。支部把预防腐败、惩治腐败的工作做好了,将党的“堡垒”保住了,对群众更有凝聚力、说服力、号召力,形象会更高大。

 

总之,在基层法院做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根据基层法院党组成员、党总支委员、党支部委员“多职合一”的实际和法院内设机构情况及“为民司法”的要求,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与内设机构的职能结合起来、协调起来,与党组成员、总支委员、支部委员的分管工作结合起来,协调起来,把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与内设机构的隶属关系结合起来,协调起来,把党支部活动与审判执行业务结合起来,协调起来,做到机构全覆盖、班子齐、组织制度健全、物质有保障、作用发挥充分,才能做到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与部门机构建设互相联动、互相促进、互利双赢,实现“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才能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1] 《中国共产党员章程》第四十六条。

[2]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九条。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