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少年夫妻老来伴”,这些都是对婚姻的美好寄托和向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老年离婚案件数量正在逐年上升,“白头偕老”成“黄昏散”的现象正在显现。笔者所在法庭,近几年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起诉离婚的比例有所增加。此阶段的夫妻双方养育的子女多已成年,家庭压力减少,开始关注自身的婚姻,常年积聚的矛盾爆发,引发危机,最终离婚。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这些老年人离婚案件中,老年女性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多于老年男性。这也许是因为社会风尚、道德观念、妇女地位和男女寿命差异、老年女性偏执型的精神疾病等方面的原因所致吧。搜索法庭所办理的“黄昏散”案件,笔者想对此类案件的背后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社会原因浅析。笔者肤浅的归纳了以下几点:1、我国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急剧增多。老年人数的急剧增长是导致老年人离婚案件增多的一个客观原因;2、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部分老年人的负担仍然很重。发达国家社会进入老龄化时,人均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自身有能力解决老龄化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中国所走的是世界前所未有的“在低收入阶段进入老龄化”的道路,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确实压力巨大。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保障基础相对薄弱,农村老年人经济社会保障问题更加突显。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缺乏农业以外的工作经验、知识和技术,谋生手段欠缺,而且年老力衰,不但要靠自己的收入维持生活,还要赡养更高龄的父母,有的甚至还要资助成年子女,负担很重,不堪重负。这些往往成为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3、社会及子女们对老年人的关爱不够。由于社会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加上政府本身财力有限,造成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物质、制度等各种准备滞后,没有形成关爱老年人的氛围,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尽管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在实际运用中,部分法律条规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解决现实问题;4、调解机制还存在薄弱环节。家庭矛盾化解的思路及方法不完善,在调解网络的建设上还存在薄弱环节,没有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在调解协调机制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不能形成合力;5、社会对化解老夫妻家庭矛盾的重视程度不够。
二、离婚老夫妻类型。(一)、再婚夫妻“黄昏散”。由于半路夫妻的婚姻面临的考验更多,过半的案件属于二婚后又离婚的。再婚后的离婚率相对于原配的离婚率要高出很多。1、婚姻质量不高,缺乏感情基础。双方都以为自己是“过来人”,所以很多需要交流的地方被经验给忽略了;2、因生活习惯引发冲突,生活了几十年,养成了很多习惯,彼此又很难改变,也很难磨合,很容易凸显矛盾;3、双方子女及原有的社会网络干扰较大。几十年的人脉如果处理得好是财富,处理不好极易导致双方感情矛盾。再婚老人一般都有自己的子女,家庭成员数量较多,组成家庭之后双方与对方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比较难以处理。还牵扯到诸如赡养、继承等问题,也容易因为这些问题影响婚姻的质量。4、财产状况复杂,再婚的老年人一般情况下都有自己一定数额的财产。再婚老人的家庭成员结构复杂,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到日常开支等一系列经济问题,若不能妥善处理这些经济问题便会造成种种纠纷,给婚后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从而走到离婚;5、再婚老年人普遍法律意识不高。绝大多数案件中,双方在婚前并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面对子女对于婚后生活的过度干涉也束手无策,这些都为再婚生活埋下了隐患。甚至有不少老人再婚时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原配夫妻“黄昏散”。两人共同生活了几十年,为何闹到离婚,笔者通过案件发现以下几点原因:1、忽视了老年婚姻生活的艺术性。觉得人老了,爱情资源消耗殆尽,没有什么新鲜感了,把增加夫妻感情看作无关紧要,于是摩擦增多,危机凸现。2、缺乏沟通与信任。一方与异性交往引起另一方怀疑,以致矛盾加深,最终闹上法庭。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情况造成老年人离婚的占相当比例。由此可见,在爱情、婚姻的“排他性”上,老年人与年轻人有着同样的心态。3、子女成年,该考虑自己的婚姻了。双方结婚多年,但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之前因子女尚小,担心离婚对子女成长不利,因此一直忍耐。子女一旦成年、成家,老人维系家庭完整的压力便大大减轻,一旦矛盾激化,很容易走上离婚这条路;4、没有事业追求。进入老年后,重心从工作转移到生活上,有的老人一时无法适应甚至心理受到一定影响,老夫妻双方不免产生摩擦,引发离婚;5、子女觊觎老人财产,怂恿老人离婚,此原因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尤显突出,在移民区,为了多一户头也很突出;6、物质条件的改变。因生活习惯、家庭经济因素或思想状况等引发冲突。如有些老夫妻在年轻时相互扶持、患难与共,度过了艰苦岁月,但随着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提高,反而引起双方隔阂。7、有的老人在外参加活动和交际多,引起老伴不满;8、历史背景导致的离婚。有的婚姻系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得以的选择,而现在思想解放了,所以坚决要求离婚,解除历史枷锁;9、本来婚姻质量不高,缺乏感情基础。年轻时为了孩子将就着过日子,进入晚年后,夫妻感情并没有改善,且受其它因素影响,一方或双方要求摆脱不理想婚姻的愿望愈加强烈,一旦有了导火线,便会导致矛盾加剧,造成婚姻危机;10、不良因素影响。近年来,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方面的也是有增无减。在农村,受思想、文化的制约,大男子主义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女方辱骂殴打,肆意虐待。女方不堪忍受,往往借口外出打工以躲避不幸婚姻,当经济地位逐渐走向独立后,这些饱受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毅然提出离婚,同屋不同床现象等等都是诱发离婚的因素;11、子女没有尽到责任。子女与父母分开生活,对老人的精神生活、情感需求关心不够。在老年人出现感情危机时,缺乏及时疏导,矛盾得不到化解。
三、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建议:
1、加强立法和法律宣传。在我国的婚姻立法中,应当格外重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对于第三人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进行惩处。同时,加强相关的法律宣传,提高全社会尊重老年人再婚的意识,增强老年人再婚时进行登记的意识,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老年人自身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老年人要从对家庭和社会负责的角度出发,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既要解放思想,珍惜自己的权利,尊重对方的健康状况、教育背景、性格品质等,过好黄昏生活。
3、对于再婚老夫妻,要提高婚前财产约定的意识,减少经济上的纠纷。老人再婚前最好处理好自己的财产,或者对各自的财产作出约定。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登记时给出相应的建议。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今后因财产导致的纠纷。
4、处理好与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老年人更需要自觉地对晚年婚姻进行感情维护和法律保护。老年夫妻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相互宽容体谅,加强沟通和交流。尤其是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更应慎重对待再婚,要遵循恋爱自由、双方自愿,同时充分考虑家庭的实际。家庭里增添了儿媳或女婿,一定要处理好与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5、子女和晚辈,应当尊重老人的婚姻权利,使他们在经历人生风雨之后能得到精神慰藉和愉悦,有一个温馨、安宁、幸福的晚年。
6、双方要讲究相处之道,应该确立共同的生活目标或爱好,以便更好相处。在第二次磨合期,因退休生活节奏发生变化,应把更多时间放在参加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中,不要纠缠于家务琐事。关注婚姻的多次磨合期,这不但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老年人一定要未雨绸缪,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促进家庭更和谐。
“黄昏散”案件背后的原因错综复杂,往往隐藏着形形色色的目的,政府、社会应该加强对子女的思想教育,对老年人婚姻问题给予更多关心,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