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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山模式”是能动司法破解司法难题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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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8-08 10:27:47 打印 字号: | |

对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辩证合一的能动执行模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泉山执行模式体现了能动司法、勇于创新的辩证思维和改革精神,体现了坚持公正与效率统一、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86日《人民法院报》)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立、审、执程序的相对独立,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性、前瞻性和协调性等方面出现一定程度的分散;一旦裁判生效,利用程序衔接的空隙进行财产转移,就成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惯用伎俩,法院虽然在审判阶段付出努力,却仍有许多案件不能执结。对此,江苏徐州泉山法院认真调研,立足实际,创造性地推行全员能动执行工作机制,形成了充分体现司法创新精神的泉山执行模式,向全国法院展示了一种审执联动、全员能动执行应对执行难的有效模式。

  预则立,不预则废。泉山法院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对症下药,制定完备的《全员能动执行工作实施意见》,将全员能动执行工作分立、审、执三个阶段细化为十六项内容,并全部纳入法官个人业绩和审判质效考核。所有法官在立案阶段进行诉前调解、风险告知、保全提示;在审判阶段进行法律释明、能动审理、判后答疑、督促履行;在执行阶段进行和解回访、执行110、司法救助等。《意见》全面增强了各阶段参与执行、关注执行的主动性。

  泉山执行模式最突出特点是做到了关口前移,即要求干警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为执行创造条件,提高调解自动履行率,尽量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该院要求法官既要立案三问,也要审判三促,即立案法官除了要询问前来咨询和要求立案的群众有没有执行线索、对方有没有履行能力,是否要求财产保全以外,在审判阶段案情基本清晰后也要催促权利方尽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结案时还要督促被告方及时履行义务;履行期满时要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敦促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

  可以肯定的说,立案三问审判三促、强化自动履行率等举措,均切中了形成执行难的关键,为案件审理后的执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仔细分析泉山执行模式,我们发现,该模式有三个衔接做得非常出色,为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实现无缝衔接,即诉讼辅助工作与执行工作的衔接;调解、判决与执行工作的衔接;司法救助、社会联动与执行工作的衔接。这些衔接,就是将全院之力、全社会之力调动起来共同应对执行难,惟其如此,该院的执行已然显得举重若轻,不再言

  特别令人欣慰的是,目前,越来越多的法院掀起了向泉山法院学习的高潮,泉山经验正在良性发酵,各地法院在泉山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创新、在发展。笔者坚信,越来越多的司法难题将借着这股创新的春风,得到破解,为进一步树立司法公信打造越来越好的社会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