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严禁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四个一律
一、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娱乐、财物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
二、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公正执法、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
三、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一律清除出政法队伍;
四、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