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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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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11-08 10:05:38 打印 字号: | |

五个严禁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四个一律

  一、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娱乐、财物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

  二、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公正执法、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

  三、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一律清除出政法队伍;

  四、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