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永善县妇联一名妇联干部,经县法院和同级司法局的严格考察考核等程序,于2008年5月,被永善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永善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多次庭审,由原来不了解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到熟悉并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确有一些体会和感受。
一、坚持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是当好人民陪审员的重要基础。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职责神圣,责任重大。
要做一名合格称职的人民陪审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强烈的正义感和道德感及社会良知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不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就很难对所审理的案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庭审和合议时也难以发表有价值、有针对性的意见,更无法实现在法律框架内与法官思维互补和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依法调解职能。因此,担任人民陪审员之后,我把学习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摆在重要的日程,除完成本职工作外,大部分时间都用在学习上:
(一)从庭审观摩中学习。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各种培训和庭审观摩,并认真作笔记,还挤出时间,旁听法院开庭,从中学习法律知识和驾驭庭审技巧。
(二)从书本上学习。利用业余时间通读《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努力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人民陪审员岗位上得以熟练运用。通学习,法律业务技能有了很大的提高,参加庭审时对复杂案件不再有不知所措,茫然的感觉,底气明显增强,对不少案件能够做到对案情、性质、证据采信、适用法律作出独立分析和判断,合议时也能够提出较有份量的合议意见。更重要的收获是初步学会了以人民陪审员的独特视角,从法律层面和社会道德标准两个方面去思考,努力做到即维护法律的尊严,又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从实践中学习。实践是最好的老师,作为人民陪审员,我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认真向法官学习,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每次庭审前我都认真阅卷,努力分析吃透案情,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根据案情,从社会道德、社会良知和当事人的权益等角度去思考,形成自己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不断积累办案经验。
二、认真履行陪审义务,积极参加审判工作。
当一名法官是我梦寐以求的愿望, 我1992年毕业于中华女子学院法律专业以来,一直都有着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梦想,而担任人民陪审员则是圆了我的法律梦。
现在我被任命为一名光荣的人民陪审员,圆了我二十多年来都想当法官的梦想,我热爱人民陪审员这个岗位。先后参加了46起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每次接到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的开庭通知,我就像军人接到命令一样,放下手头的所有工作,全身心的投入到审判活动中去。每次开庭我从不迟到早退,确保出庭,记得有一次去法院出庭的路上,遇到严重塞车,眼看就要迟到,我下车快步跑了50多米到另一条路打出租车及时赶到法院。五年来,我参加庭审的46起案件,当事人均服判,没有一起上诉。
三、依法办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依法办案是法官裁判案件必须不折不扣执行的原则,同时也要求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法律框架内注重维护公平、公证,注重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和善于化解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与法官思维互补,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通过参加审理案件的点滴体会,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是可以发挥积极而独特的作用。
我曾参加一起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被告违约,经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原告诉到法院,在法院调解中原、被告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但在案件受理费上有争议,被告感到十分委屈,情绪非常激动,双方矛盾激化。法官及时休庭,由我和另一名审判员分别找原、被告进行调解,经过说服劝解,原告表示让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在与被告谈话中,我明确告诉他作为过错方,理应承担后果责任,在批评教育和反复说服劝导下,被告表示愿意腾空搬出,当庭达成协议,调解成功。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我积极参与到调解中来,与法官一道宣传法律,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协助法官做好案件调解工作,促进了和谐,减少了当事人矛盾,把矛盾化解在法庭上,让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走出法院大门,决不把不安定隐患遗留给社会。2009年8月,我参加陪审一起经济纠纷案。因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导致一件小事而大打出手,积下了很深的矛盾和怨恨。庭审中,双方及家属不断发生争吵,通过合议庭成员多次分别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疏通了两家的关系,互相都说:“我们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争一口气”!最后,双方各自道歉,相互谅解,握手言和,高高兴兴地走出了法院的大门。看着他们离去的背影,我们感到无比的欣慰。
在刑事案件庭审中,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进行耐心帮教;在参加案件庭审后合议时,根据庭审查明确认案件的事实、情节、性质、适用法律条款、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定罪量刑的意见。
在履职中,我也不忘发挥妇联干部作用。2009年4月,我参与旁听一起被告人杨某(女)失火罪一案,因其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7万元而被提起公益诉讼。为了帮助这位妇女重新振作,我积极向县妇联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妇联干部带着新购买的衣裤、鞋、洗漱工具等前往县看守所看望杨某并对她进行耐心帮教,杨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庭审中,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庭审后,杨某发动亲友在烧毁的山林内种植50亩林地来弥补因过失而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杨某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教育了周围的群众。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不仅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也达到了惩罚、教育、挽救相结合的社会效果。
回顾五年来的庭审活动,我担负了属于法官的光荣而神圣的职责,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作为一名陪审员,代表人民参与法庭的审判工作,我感到光荣和自豪,同时,深感责任重大。人民把权利交给我们行使,我们就不能辜负人民的期望,就要向人民负责。今后我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化解纠纷,减轻群众诉累,让群众更加亲近司法、相信法院,为永善和谐稳定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