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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法院实施“两改”助“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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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刚  发布时间:2014-03-06 19:39:17 打印 字号: | |

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为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总要求落到实处,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永善法院在总结过去两年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实施两项改进助推“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一是改参加主体为责任主体。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真正实施、组织、落实的责任在于各审判业务部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高不高、强不强,直接关系到该项活动能否开展,开展后能达到何种效果。以往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均采取成立领导组,然后由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督促检查。这种运行模式存在主客倒置、推动乏力、效果不佳等弊端。为克服这种弊病,今年该院改变方式:将责任回归各审判业务部门,党组仅采取责任制的形式下达任务指标,部门是否组织开展、何时组织均由其自主决定。

二是改临时督查为常态考核。从2014年始,永善法院将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进行考核。该院《岗位责任状》规定:各审判业务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至少组织一次“阳光司法”巡回公开开庭审判活动。未完成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的,扣罚相关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量化分,年终根据扣分多少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对组织次数多、效果好的部门给予相应奖励。此规定使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从组织方式、责任主体、管理模式上发生了重大改变。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