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溪洛渡镇女青年李某某与码口镇男青年许某某于2008年12月在县城打工认识即同居生活。2009年9月,李某某生育一男孩。双方于2013年6月补办结婚证,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致夫妻关系不和。今年2月,李某某返回娘家生活,许某某邀约一帮人赶到县城找到李某某,准备强行将李某某拖上车带回码口镇家中生活,致互相发生抓扯。李某某之母即跑到法院求助。
立案庭法官分别接待了双方当事人,对他们做了大量的教育疏导工作,分析发生的原因,分清是非责任,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劝其和好夫妻关系,为他们解惑释疑。经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均承认了各自的不足之处,保证不再发生吵打,愿按法律程序办理。最后,李某某之母激动地说:“我女儿发生这种事情,法院下班了,都能得到法院的及时接待处理,避免了对我女儿的伤害,太感谢法院领导和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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