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历史上,在全党范围内开展的大规模整风、整党或活动中,大都涉及群众路线教育。如延安整风运动、1950年整风运动、1983至1987年的整党运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三讲”教育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先争优”活动等,都包含了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服务群众的群众路线教育。近年,我们法院系统也开展了如“人民法官为人民”、“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及“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多项关于践行群众路线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这次从二月份以来我们又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群众路线的各种理论和观点大家也可谓是耳熟能详,但是,我们是否真知真懂真行了呢?作为法院、作为法官,我们在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该做些什么、怎样作为呢?这也是在这次活动中我一直追问自己的问题。通过学习和思考,我认为习总书记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我们践行群众路线的目标追求和检验标准。
首先,谈谈我对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认识。与以往的思想教育活动相比,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特点更加明显,内容也更加丰富和充实。总的来说,这次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更必要更紧迫,指导思想更全面、目标和要求更明确,重点和任务更突出,要求更严格。
(一)开展这次教育活动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强烈。这次实践活动是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面对要继续经受住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的考验、脱离群众的考验,面对要防止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面对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历史重任等。是在面对着这一系列危险、考验和挑战的背景下开展的。旨在强化宗旨意识,夯实立党之本、执政之基。
(二)这次教育活动内容更强调了为民务实清廉。将党的群众路线定位为“为民务实清廉”,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群众路线这一党的根本工作路线认识的深化和发展。为民务实清廉,共同构成了继续执政条件下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基本要求。
(三)这次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切入点更具体、明确。通过这次活动的开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问题,体现了党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的能力与信心。
(四)这次教育活动更加强调了制度建设。这次活动,郑重提出了从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到各种接待制度、待遇制度、经费管理制度、会议活动制度等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制度建设要求,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调了靠制度、法规管人。
(五)这次教育活动的总要求更严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过程,要贯穿“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既强调了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又突出了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治理和查处决心。
第二、谈谈党的群众路线在我们法院的基本要求和体现。在谈这个问题之前,我首先要纠正一下我们在搞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错误观念。多年的教育实践活动告诉我们,思想认识决定工作态度和成效,思想认识问题解决不好,教育活动容易产生“上面”雷霆万钧,“下面”风平浪静的消极懈怠现象,造成工作效果打折扣,使“民心”工程变成“民怨”工程。结合之前开展的各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我认为在本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着力纠正存在的三个错误观念:一要纠正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也是搞形式、走过场的错误观念。近年在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一方面由于组织不到位、结合不到位、监督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由于干警思想认识问题,导致相当一部分干警、甚至个别领导干部不认真对待,认为教育活动就是搞搞形式,走走过场,只要走完该走的程序就算完成了任务。最终不但使个人失去学习、提升自我的机会,更造成政令不通、执行不力,效果不佳。二要纠正法院审判业务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关系不大,无需投入太多精力的错误观念。有的干警认为,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多了,反而影响自己的工作。由于这种片面的认识,导致干警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消极懈怠,机械执行,不懂结合,不注重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导致在审判工作中简单机械办案,最终影响审判质效和法律效果。三要纠正“联系=扶贫”,联系群众没有意义的错误观念。在之前开展的“四群”教育活动中,全面推行了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干警认为挂钩联系就是对口挂钩扶贫,给予经济、物质上的好处。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警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在开展群众帮扶工作中简单机械,不善于结合自身工作、结合自身特长、根据群众需求开辟帮扶途径。
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打击和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就充分体现了群众利益关系,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一)司法为民就是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规定了我国法院的基本性质,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就是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接受人民监督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就是通过履行职能为人民服务,就是在司法领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从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到“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原则的确立,到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再到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和便民诉讼网络等一系列司法理念、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都充分表明,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史,就是一部司法为民的历史,人民司法事业的优良传统,集中体现在司法为民上。
(二)公正司法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守住这条生命线,坚定不移的司法信念、一心为民的司法态度、群众路线的司法作风就是坚不可摧的防线。“司法权威是建立在人民认可、拥护和支持的基础之上的”。司法要有权威,公正在于群众公认。因而,必须把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到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准确把握群众司法需求,公正高效审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大力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温暖。
(三)坚持群众路线是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保障。人民群众满意是检验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最终标准。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公正是公信的基础,而审判质量和效率又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是人民法院确保公正司法的着力点。必须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障,排除干扰,严格依法办事,严守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坚持推进司法公开这一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有力举措,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让公众近距离接触司法,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落实便民、利民、护民要求就是践行群众路线。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知识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维权观念日益增强,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也日益强烈,越来越渴望得到公正的待遇、身处公平的环境、获取应有的司法服务,逐步习惯并善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必须积极主动地为人民司法,积极主动地践行群众路线,积极主动地为广大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也才能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以方便群众诉讼为出发点,切实抓好便民措施的落实,强化诉讼指导、司法救助、巡回审判等工作,不搞花架子,不作表面文章,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让人民群众真正从司法便民措施中得到实惠。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做到罚当其罪,最终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要坚持调判结合,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市场规范、有序,经济和谐健康发展。要慎重妥处官民争议,严把依法行政关,绝不容许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放纵过关。要穷尽执行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实施,坚决维护法律尊严。
(五)接受群众监督是确保司法廉洁的基础。作为人民法官,必须要保持自己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诠释公正,匡扶正义,严于律己,严格坚守各项禁令规定,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干净做人,不越雷池,保持清正廉洁。作为人民法院,必须要牢固树立权力就是责任、干部就是公仆的理念,自觉接受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真正把司法权行使的过程作为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的过程,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才能确保队伍清廉、法院清明,才能确保司法的权威性。
第三、谈谈我们该如何在践行群众路线中维护好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社会理想和愿望。从人们向往和追求的角度来讲,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从法律和法治理念角度来讲,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现代社会人们的一种法治理念。即社会成员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它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一个自然人,不论他是活着还是离世,不论他是做官还是一般职员,不论他是机关干部、企事业职工还是农民,也不论他是健康还是残疾,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厂矿还是机关,都需要公平正义,都在追求公平正义。我们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在践行群众路线中维护好公平正义?我认为,观念、作风、渠道和能力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树立正确的观念。在法院工作中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应当牢固树立四个观念:一是树立正确权力观。我们的头脑中要有“平民情怀”、“草根情结”。法官是人民群众的一份子,必须首先在思想上解决好“权从何来”、“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等基本的权力观问题。二是树立为民司法观。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不管形势、条件和环境如何变化,司法为民始终是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立场、群众路线和群众感情不能丢,必须根植于我们心中。三是树立平等司法观。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平等保护,不论身份高低贵贱,在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不仅要追求形式上的平等,更要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四是树立职业使命观。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法官的职业使命和事业追求,在执法办案中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且有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及时得到纠正。当前,践行上述“四观”,尤其需要我们切实把握好两个效果的关系。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意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而非满足于就案办案、结案了事。
(二)解决好对待群众的态度作风问题。端正态度作风是关键。要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疏导群众的情绪,赢得群众的信赖,就应当始终坚守“五个心”:一要平等热心,尊重群众。杜绝“冷、硬、横、推”,平易近人,不摆架子,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二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在法律思维中融入群众观点,多些换位思考,能够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知其之忧、之难、之需,设身处地、想方设法为解决矛盾纷争寻找最妥当的方案。三要以心换心,善解人意。在办理涉民生案件时,认真研析矛盾纠纷成因,以法官的真诚加上善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深入当事人内心,摸准心结,进而去解开心结。四要亲和耐心,严己宽人。对老百姓要有亲和力和宽容度,耐心倾听群众意见,让人民群众有时间、有地方表达,确保当事人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五要诚恳虚心,闻过则喜。我们要有开门纳谏的勇气和容人批评的雅量,善于通过信访及各类沟通渠道,主动收集、虚心倾听群众的批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畅通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渠道。畅通联系渠道是保障。一要发扬司法民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参与度。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强化特邀监督员作用;引入第三方听证机制;坚持和完善各种法院领导联系群众的制度机制。二是注重司法释明。认真积极做好诉讼指导、判后答疑等司法释明工作,善于运用人民群众听得懂、听得进的语言进行释法明理,提高群众对法院司法裁判的理解力和信服力,增强服判息诉的实际效果。三是落实司法公开。坚持做好司法公开工作,积极推进和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流程推进“阳光司法”,无缝隙打造“看得见的公正”,让人民群众近距离感受司法、信任司法。四是加强司法宣传。始终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两手抓,努力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打造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院宣传品牌。
(四)提升自我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新一轮司法改革对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已经作出了部署,我们只有努力把自己锻造成一个有信仰、有原则、有担当、有作为并且善做群众工作、会做群众工作、能做群众工作、做得成群众工作的人民法官,才不会被时代所淘汰,才不会被人民所抛弃。我认为,当前我们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就是要提升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能力。
首先是要提升公正司法的能力。司法公正之于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和重要保障,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坚决维护司法公正,是最大的也是最直接的公平正义”。“中国的法律不患多和不严,而患不公正。”公正司法对我们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个人那样,是生命的一部分。西方一位哲人说过,“如果世界上有完人的话,那就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完人,就是法官最公正;法官要成为完人,必须要确保公正。美国著名的恩格尔法官在他的就职誓词中是这样保证的:“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是在明天早晨还是三十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我为国家的司法体制增了光;我希望,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远不感到满足和懈怠;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的主持法庭,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做出公正判决的法庭,同时也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到公正和客观;我将不在法庭上进行讽刺和挖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的影响;我希望最重要的案件就是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这种宣誓体现的是一名法官对公正的价值追求和品格魅力。我们不得不正视,当前我们的个别部门,个别法官干警,甚至是领导干部,存在不同程度的办事不公,办事无原则,优亲重友、公事私办,张三来了这样办,李四来了那样办,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问题。还有的对来办事的群众“冷、推、横、硬”。还有的司法不公,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带法。这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吗,能不让当事人上诉上访吗?这样的法官干警能被提拔重用吗?俗话说,“以铜为镜,可正衣冠;以人为镜,可知得失;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远近大小的正反事例、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我们可以说无时不在强调,但关键还是要靠自己弄清楚、想明白,靠人生价值观、人生境界来起作用。人生观倾斜、人生境界低俗,手中又握有权利,迟早是要出事的,陷阱是专门为愿跳者设的。因此,做什么样的人、走什么样的路、书写什么样的人生,一切都得由自己去抉择。
再说说提升司法为民的能力。结合我们法院工作实际,这得从三方面努力。一是提升联系群众的能力。要深入群众,带着向群众学习的态度与最基层的群众接触,带着解决问题的诚心与最基层的群众接触。通过深入群众,真正了解群众呼声、掌握基层实情。要深入开展送法“六进”、邀请公民旁听庭审和征询裁判意见活动,使审判工作和群众零距离接触;要建立健全下访和案件审结后回访工作,随时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各项工作和个案审理情况的意见;要在审理案件是注重调查研究,在群众中寻找事实真相,从而稳妥解决案件;要不断创新深入群众和联系群众的新机制新方法,尤其要注重对现代信息如电话、网络、邮箱、远程视频等先进技术的运用。
二是提升与群众沟通的能力。得做到四个必须。必须善于运用群众的语言,把深刻的道理用浅显通俗的语言表达出来;必须善于与群众加强情感交流。带着感情与群众进行沟通和交流,比任何华丽的辞藻、美妙的语言都更为真切、更为生动和更为深刻;必须善于与群众进行平等对话。不要自以为比群众高明,讲起话来居高临下,或者盛气凌人,要心平气和、以理服人。尤其面对不同观点的碰撞,一定要有虚心听人讲话的胸怀和度量;必须善于掌握与群众进行交流和沟通的新技能。要掌握和运用先进的沟通交流工具和手段,学会运用各种现代先进的沟通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与群众进行沟通和交流的能力。
三是提升化解矛盾的能力。化解矛盾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来化解,不能和稀泥。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较高的法律和政策水平,并且能够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二要有公正善良之心,化解矛盾时能平等地对待双方群众,不偏不倚,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三要深入分析矛盾,全面把握矛盾。这就要求我们要有扎实的工作作风,善于深入调查研究,搞清矛盾发生、发展的过程。四要具备随机应变的决断能力。要根据矛盾的特殊性,结合实际,灵活处理。要有一定工作胆魄,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掌握工作方法,不能简单生硬地执行规定。
四是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要提升司法裁判能力。这是我们的基本功,是我们做涉诉群众工作的自信基础,是做好法律释明、判后答疑工作的底气所在。司法裁判能力的核心就是公正司法的能力,特别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做出司法判断、高质量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必须与时俱进、自觉蓄养。要提高便捷诉讼服务的能力,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温馨快捷的司法服务。诉讼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活动,作为我们基层法院,面对的绝大部分群众对诉讼程序不熟悉,可以说是怀着忐忑之心来法院的。所以,我们每一个法官干警要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问题,主动为当事人做好诉讼引导、诉讼指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等各项诉讼服务,让当事人少跑一趟路。要提高发现群众困难、解决困难的能力。在诉讼过程中,要把处理好案件和解决群众困难结合起来,积极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通过解决一个困难,不仅可以顺利调处一起矛盾纠纷,更是把司法人文关怀送到了群众心里。
最后,我想借用省高院张学群院长在《公正司法与法官人生价值》讲稿中引用的一个故事在此与大家共勉。故事的名字叫“老锁匠的底线”。老锁匠准备从两个徒弟中挑选一个,把开锁的最绝密的技巧传授给他。他让两个徒弟同时去开两个保险柜。结果大徒弟不到十分钟就打开了,而二徒弟却用了半个小时,众人都以为大徒弟必胜无疑。老锁匠问他们:“保险柜里有什么?”大徒弟眼中放光:“师傅,里面有很多钱,全是百元大钞。”二徒弟支吾了半天说:“师傅,我没有看里面有什么,你让我开锁,我就只顾开锁。”老锁匠收二徒弟为他的传人。大徒弟不服,老锁匠微笑说:“做一个锁匠,必须做到心中只有锁而无其他。”老锁匠所推崇的“心中只有锁”,是职业操守,是锁匠必须坚守的“底线”。作为一个锁匠,如果稍有贪念,登门入室或打开保险柜取钱易如反掌,但最终只能害人害己。法院工作与其他行业相比,是个多诱惑、高风险的职业,守住心中“底线”的基点和要求应该更高。作为法官,我们既然选择了这一职业,心中就只能有法律、只能有公正、只能有人民。我们必须坚定地做法律信仰和尊严的捍卫者。要以服从法律为天职,视公正如生命。一个不信仰法律的人,一个对法律不忠的人,是不配法官这一崇高称号和荣誉的。我们必须坚定地做社会责任和良知的守护者。要有坚定的法治信念、刚正的人格气节、崇高的道德情操。作为一名法官要自信但不自负、果断但不草率、热情但不张扬,通过司法办案展示法官的智慧、耐心、容忍、理解和同情,并承担起以自己的形象塑造司法形象的责任。我们必须坚定地做独立思考和高尚情怀的践行者。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独立、超然、理性是法官的职业本色,也是法官威信之基础。我们当要有独立的人格、坚持独立思考、固守独立审判,通过居中裁判,把每一个司法案件精心打造成为充分展现司法智慧,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作品、精品,以彰显人生价值和职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