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洛渡镇新拉村私堰二社84岁的张某某,老伴早年过世,女儿代某某与侯某某结婚是招上门女婿,女儿代某某又长期在外打工未履行赡养义务,曾经新拉村委会多次调解,对如何履行的标准存在争议。张某某老人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加之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张某某之弟来到永善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为其姐哭诉此情况后,永善法院机关第五支部立即召开支委会研究决定,组织党员法官到事发地巡回到老人家中现场立案,并开展庭前调解及时化解纷争。
通过立案庭的党员法官分别接待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对他们做了大量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分析发生的原因,分清是非责任,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之夫侯某某),未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为他们解惑释疑。经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均承认了各自的不足之处,并达成调解协议,除政府给予的各种补助外,由被告代某某分两次每年给付原告张某某生活费2332元,并当庭兑现了2014年上半年的赡养费1166元。为此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最后,张某某之弟激动地说:“我姐无依无靠,行动不便,实在可怜。你们风雨无阻,赶到家里来处理,快速保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真让人感动,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法官……”。
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永善法院着力关注民生,贴近百姓生活,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充分保护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永善法院机关第五支部积极将诉讼服务大厅的窗口延伸,走出机关,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咨询、巡回立案、调解,竭尽全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