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的一句“宁毁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捍卫离婚自由人士批判的对象,然而,细致思考这句老话,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男女双方从结婚前单一的亲属关系到结婚后多种的夫妻关系、新亲关系、姻亲关系、同第三人关系、旧亲关系等,如果放任男女单方选择婚姻自由,那么,家庭的破裂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道德的维续,因此,基层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只要察觉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就会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来挽救当事人的婚姻。2014年上半年,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桧溪法庭的法官通过不懈努力调解和好了十起离婚纠纷,笔者亲身经历了这十起离婚纠纷的调解,针对桧溪法庭的案件审理情况的微型研究和实证分析并不能概况我国基层法庭司法运行的基本境况,但是桧溪法庭这个小地方所产生的“地方性”却蕴含着调解和好的大论题。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桧溪法庭对该庭自2009年以来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一直处于高增长态势,但调解和好的比例却非常低。为此,经过调研,总结此类案件的特点并对其进行分析。
一、案件特点
1、案件数多。2009年审结35件,2010年审结29件,2011年审结36件, 2012年审结39件,2013年审结37件,2014年上半年审结42件。
2、争议财产标的成上升趋势。前两三年争议的财产标的几乎在几千到几万之间,而2012年到2014年的案件中几乎是几万甚至高达近三十万。
3、案件调解和好率很低。2009年调和2件,撤诉1件,判决不准离婚1件;2010年调和4件,撤诉1件,判决离婚2件(系公告案件);2011年调和3件,撤诉2件,判决离婚1件(系公告案件);2012年调和5件,判决离婚1件,撤诉1件;2013年调和6件,撤诉3件;2014年截止
4、女性原告较多。近70%的案件原告是女性。
5、被告外出务工较多,导致案件没有调解的余地。
6、老年离婚在增多。几年中共有38件系60岁以上的老年人案件,而这其中调解和好的仅占8件。
二、离婚率居高不下
近年来,离婚案件的年递增较高,且离婚率居高不下,达到法庭每年办案的70%左右。笔者根据离婚案件的地位和现状,就法庭所办离婚案件的特点、成因等问题,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肤浅总结一下几点原因。
1、封建思想遗留。由于法庭所处的地方经济较落后,封建残留依然存在。夫权思想严重,岐视、压迫、打骂女方,无视女方的合法权益,限制女方活动自由;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旧思想严重,因生女孩引起离婚纠纷。
2、性格不合。个性不合引起的离婚纠纷,往往是由于双方或一方个性很强,在一些非原则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方爱打、女方爱骂,有了矛盾,一触即发。这其中较大比例是因父母包办的婚姻较多。
3、闪婚。因打工热潮,异地热情男女较容易产生恋情。由于相识时间很短,彼此不够了解便匆忙闪婚,缺乏应有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后出现矛盾,引起离婚。
4、不赡养父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在经济上限制过严,不让对方赡养自己父母而发生的离婚纠纷。
5、第三者插足。一方婚后地位、条件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夫妻思想感情发生变化,一方蓄意抛弃配偶,另寻新欢。或者是一方外出打工。
6、经济问题。一方控制对方合理支出,甚至达到使对方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程度。或者一方挥霍无度,如有的男方嗜烟酗酒,有的女方过于追求衣着打扮,支出超过应有的限度,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一方身体不好缺乏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收入较低,生活出现了暂时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而引起纠纷。
7、一方患精神病或劳改、劳教引起离婚纠纷。一方患精神病或劳改、劳教,另一方无法忍受随即提出离婚。
8、赌博赌输了婚姻。一方赌博成性,屡教不改,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
三、调解和好率偏低原因分析
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比例日趋降低,这不得不引起有关人员特别是法官的关注。笔者粗略的总结了一下原因:
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司法实践中,原、被告时常大吵、相互殴打甚至闹出人命等现象确实很多,第三者插足现象、赌博恶习难改等等都应该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综合考虑,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调解和好就没有实际意义。
2、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又没有委托代理人
根据法庭受理案件处理的情况来分析,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又没有委托代理人导致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改善其夫妻关系的心理期待和现实需求不能妥善处理,被告向原告作出的承诺因缺乏法律引导,所以双方容易因一点小事而将感情越拉越远。
3、心不在对方身上。此种情况是最多的,主要原因在于外界的诱惑,因为片面追求“时尚”,所以一旦诉讼离婚就很难回头。
4、骗来的婚姻不稳定。这些年因为打工情缘较多,产生爱情时是没有地域因素的,一旦在外不好混了,回来才发现,理想爱情与现实婚姻差距太大了。
5、相处太难。爱是高层面的东西,特别是精神上的,而相处则是现实的,而现实的东西或多或少都会冲击梦想的东西!随着日子一天天的过去,直到某一天她(他)身上哪个部位有什么毛病你可能都一清二楚了,环顾四周发现有似乎有更好的人适合自己,这时候就会给自己一个很轻松的理由:离婚是正确的。当然,每个步入“围城”的人,都希望拥有幸福、长久的婚姻,但不论多么相爱的男女,一旦走进婚姻,在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如果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就会升级,并引发战争,婚姻的解除就成了一场分不清输赢的持久战。
6、不能共患难。有种说法很现实,那就是相守是需要很多付出跟委屈的,你能受过当然会相爱到底,不能就各分东西,为什么夫妻能共患难而不能同富贵呢?就是这个道理。有句老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让许多善良的人是不愿意相信的,可它还是发生了。古代“各自飞”的前提还是“大难临头”,现代社会即使没有“大难”,夫妻也常常轻易离合,这不能不说是现代价值观出了毛病。
四、几点思考
《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着重调解是离婚案件所特有的原则。在审理中,充分运用调解这—工作手段,多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多讲究工作方法和工作艺术,以耐心细致的工作尽力挽救濒于破裂的家庭,工作不简单形式化,以努力使不正常的家庭走上家庭良性运转的轨道为重任,笔者认为,在做调解和好工作时,从工作的有效性角度着手,应引导当事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应有所认识和考虑:
1、谨慎提起诉权。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笔者提醒当事人必须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利,家庭有问题了、有矛盾了应该正视矛盾,而不能将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当作和好的障碍,有问题就需要解决,如何解决。是否一定要通过家庭解体即离婚才能解决?离婚是否是解决家庭问题的唯一有效的方式,需要当事人慎重考虑,解决家庭问题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解决方式会出现不同的效果,正确的解决方式应该是:双方先冷静下来,把双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摆出来,看看存在哪些问题,剖析一下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谁身上存在的问题?是谁身上存在的问题谁怎么办?法官应该正确引导当事人在这些问题上去认识和对待:做到多反省反省自己,多解剖一下自己,多做些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后要多注重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夫妻间的矛盾就有缓解和消除的可能。引导当事人认识一个和睦、稳定的家庭须建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的基础之上,一个基础缺失就会动摇家庭的稳固。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应该寻求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妥善消化矛盾,如果遇到问题不是积极地去面对存在的问题、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而是消极地逃避问题,出现了矛盾就上升到离婚,相比较而言是一个极端的做法,不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
2、正确认识离婚可能面临的问题。离婚是一个十分严肃的家庭问题,容不得半点草率,如当事人坚持离婚,应引导当事人明白是否确已做了慎重的考虑。(1)、应考虑如双方选择了离婚,离异后不排除双方以后再重新组建家庭的可能,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说离婚后自己单独去生活,其实这是回避矛盾的想法。俗话说一家一本难念的经,这说明家庭有矛盾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因为理想化、没有矛盾的家庭是不存在的。同时,通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婚姻的稳定程度是随着原婚、二婚、三婚等依次递减的,而矛盾是递增的,解决问题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的,也就是说,相比较而言,原婚家庭里出现的问题是最容易消化和解决的,如果原婚里的问题和矛盾当事人不愿去面对和解决,很难想象以后如遇到比原婚里问题更多的问题,解决难度更大的问题,当事人会有加倍的勇气去面对和解决! 如果新组建的家庭再发生了问题怎么办?再离?而有的当事人就由于缺乏慎重,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以致在婚姻问题上步入了离了再结,结了再离的恶性循环之中;(2)、关于子女问题,需要摆在重要位置上考虑。生育子女,就有义务将子女抚育成人,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在稳定、健全的家庭环境里健康、快乐地成长、成才。当事人如选择离异,将打破一种原有的基于相对稳定的平衡,是否有必要打破这种平衡,取决于当事人的决定,子女无从选择。当事人如选择和好,受益最大的是子女,子女可以继续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如选择离异,受伤害最严重的是子女,子女以后将生活在一个不健全的家庭里。离婚双方有适应社会的能力,而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往往缺乏应付各种问题的能力,包括来自社会上方方面面的诸如偏见等,因而离异家庭的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挫折较多,其成长中往往会孤僻、自卑、内向、不合群等人格障碍,甚至违法犯罪等,就因为他们缺乏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这都是由于当事人离异所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3)、社会是一个大家庭,每个家庭是一个小家庭,小家庭内的矛盾和问题不在小家庭内消化和解决,如当事人选择离异,则把一些矛盾推向了社会,如处置不当则可能引起当事人之间或两个家族之间产生隔阂,甚至激化矛盾,从而增加社会矛盾,诱发其他社会问题,同时对计划生育等问题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3、家庭解体的必要性。衡量一个婚姻有无解体的必要,从法律上讲,应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还有维持的可能,就不要轻言放弃,如选择了离异,很多问题则可能在所难免,如不愿遇到离异后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愿面对离异后可能面对的实际困难,不愿给子女带来可能的伤害,那么在是否有必要离异这个问题选择的关口必须慎重。拿出勇气,以勇气来面对家庭中出现的问题,拿出勇气解决家庭中存在的问题。许多闹离异的家庭,大多都是因一些家庭的琐碎事宜引发矛盾,因处置不当,日积月累,矛盾堆积;当然也有一些因一方当事人思想发生变化及家庭暴力等等因素导致感情危机,这就需要进行严肃有针对性的批评教育,多数问题只要引导双方敢于拿出真诚和勇气面对自己生活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多考虑自己在这个家庭里对子女、包括对对方应当负起的责任,把婚姻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以积极务实的行动在家庭里表现出自己应有的风格和姿态,许多问题都可能迎刃而解,矛盾一经化解,双方就又有了和好的基础,如能和好,那这种和好则是建立在双方经历了挫折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引导双方把不愉快留给过去,重新开始,双方可能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家庭可能会过得更好。如果婚姻确实缺乏一个维系的理由,那解体也是必然的了。
4、法官的义务。法院作为一个把关的部门,笔者遇见:承办法官应严格把好离婚关,因为我们面对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还有许多期盼的眼睛!每个涉及离婚的家庭如通过我们努力的工作走向和睦,对我们而言是一种欣慰;如果双方婚后始终没有建立起感情或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工作的基础上,应告诉当事人诉讼权利;个别矛盾较大,积怨较深,继续共同生活无望的,也应调解离婚。但调解离婚早从严掌握,对于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夫妻关系还能维护,离婚弊多利少的,应尽量劝说双方和好,不轻易调解离婚。在调解中发现包办、买卖他人婚姻的人,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处理。若因买卖婚姻造成当事人一方生产注活严重困难的,可通过调解使接受财中酌情返还。一个家庭从建立到要求离婚,不论该家庭存在的时间长短,往往都经过一个从融洽、到出现矛盾、到矛盾僵化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出现和形成也正常。一个稳定、和睦的家庭要求双方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夫妻要多沟通和交流,因势利导,使矛盾得以消化和解决,以致家庭关系在矛盾的不断解决中仍不断趋于巩固,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而闹离婚的家庭,则是在矛盾出现后,双方缺乏积极、有效的解决矛盾的方法,以致矛盾充斥着家庭,使家庭关系失衡,家庭偏离良性运转的轨道而一步步滑向解体的边缘。坚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钝化矛盾,促进团结,维护社会的稳定的原则。 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分清案情,对症下药,避免盲目追求调解率的现象出现。
离婚案件必须较正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的心态,通过耐心的教育、疏导扭转不正常的发展方向,甚至让一些濒临解体的家庭.破镜重圆,从而降低离婚率。
曾经看到许多人的抱怨,对自己的老公不满的,对自己的老婆不满的,对孩子不满的,对……,想劝劝她(他)们:夫妻不是同林鸟,是亲人。 实践证明,只要工作到位,方法得当,达到这一工作效果是可能的。同时笔者也希望所有法官都能够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进行大量的分析与思考寻求更多更好的方法,集所有法官的智慧来共同维系每一对预诉离婚的家庭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