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法院从2012年1月以来,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部署,按照“每名法官至少接受一次评查,法官的接受评查率为100%”的要求,在全院连续三年组织开展了“庭审评查”活动。到2014年8月止,全院30名办案人员,已有21人接受过三次评查,有9人接受过两次评查。评查发现,实现“庭审规范化”,法官固然应起主要作用,但不能起决定作用,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庭审规范化产生作重要影响。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庭审活动“规范”不起来,或提不高“庭审规范化”水平。庭审“规范化”水平低,法官感到吃力、无奈,当事人也不满意,旁听人也困惑。
一、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表现
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能力、举证能力、质证能力、辩论能力,不适应“庭审规范化”的需要,达不到“庭审规范化”的要求。有的当事人在庭审中不按“规范化”的要求陈述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有的当事人不按“庭审”的要求举证、质证,有的当事人不按庭审的要求辩论,等等。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在庭审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陈述能力不足。原告在庭审的“诉称”中,在陈述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时,有的谈不清案件发生的经过、前因后果,有的谈不清提出请求的理由,有的甚至谈不清请求事项,或谈了请求事项但不“具体明确”。作“答辩”时,有的被告不针对原告的“诉称”进行答辩,不讲理由地“一口否认”。有的被告则抛开原告的“本诉”而大谈自己的“反诉”,等等。“诉称”、“辩称”漫无边际的情况累见不鲜。
(二)举证能力不足。有的当事人举不出证,有的当事人不知道怎样举证,有的当事人把与案件有关无关的证据都不分青红皂白地举出来,说不清所举证据要证明什么,能证明什么。
(三)质证能力不足。一是不知道怎么质证,质证要质什么。二是对证人证言应怎么质、对书证应怎么质,对物证应怎么质,一概不知。三是对什么是质证一无所知,发表质证意见不得要领,要么偏离重点,要么偏离实际。
(四)辩论能力不足。有的不知辩什么、怎么辩,有的在辩论阶段陈述事实,有的在辩论中不针对对方的观点或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而是自己想谈什么就谈什么,漫无边际,随心所欲。
在庭审实践中,有的案件表现为双方诉讼能力不足,有的案件表现为原告诉讼能力不足,有的案件表现为被告诉讼能力不足。一个案件的庭审,只要有一方诉讼能力不足,就会降低庭审“规范化”水平。如果遇上双方当事人都是“文盲”,都存在诉讼能力不足的案件,更难使庭审“规范”地进行。
二、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对法官庭审规范化的影响
庭审的规范化,是使庭审实现摆事实、讲道理、查清案件事实、辩明案件是非责任、提高庭审效率、公正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而要实现“庭审规范化”,需要法官和当事人共同努力,使法官和当事人都要按照“规范”进行“庭前准备”,进行“开庭”、“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进行“调解”或“宣判”。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应的诉讼能力,“庭审规范化”的“规范”程度则会大打折扣,给“庭审规范化”形成以下不利影响:
(一)使庭审松散。由于当事人在庭审的诉称、辩称、举证、质证、辩论中发表的意见,经常偏离庭审重点,偏离争议焦点,应该讲的内容讲不出来,或讲不清楚,或讲不明白,会造成庭审游离主题、松散,会把庭审的时间拉长、话题增多,降低庭审的紧凑度。
(二)使庭审突不出重点。“规范化的庭审”,在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各阶段,都有其特定的重点,要求当事人必须围绕庭审“重点”、“争议焦点”进行诉辩、举证、质证、辩论。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则难以做到。如有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总拿着“婆媳关系”、“子女关系”、“财产关系”谈,在当事人心目中,仿佛要审理的重点不是夫妻的“离婚”问题,而是婆媳关系、子女和财产问题,淡化了庭审重点“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等等。
(三)使庭审层次混乱。“规范化的庭审”,有“规范”的庭审程序、层次,要求当事人在庭审中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诉讼,行使诉权。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有的无话可说,有的讲不需要讲的话,有的把应该在法庭辩论阶段说的话拿到法庭调查阶段说,有的把应该在法庭调查阶段说的话拿到法庭辩论阶段说,等等,造成庭审程序混乱、层次不清,给人以杂乱感觉。
(四)降低庭审效率。提高庭审效率,是开展“庭审评查”、提高法官“庭审规范化”水平和驾驭庭审能力的重要目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诉讼能力,会给法官增加很多的解释、说明、引导,增加很多“题外话”,使庭审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的甚至导致第二次开庭、第三次开庭,给诉、辩、审各方都造成诉累,不能及时结案。
三、法官如何应对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庭审
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是基层法官开庭审判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从当事人主观方面看,是有的当事人很少接触“官司”,从未打过“官司”,对诉讼知识了解甚少;从客观上说,是社会法治化水平不高。因此,在基层人民法院,要解决当事人诉讼能力普遍偏低、不适应“规范化庭审”的问题,不是法官单方所能做到的,需当事人及社会相关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做到。但法官可以针对当事人存在的不足,在不影响“公平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向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一)做好庭前的“诉讼指导”。在立案后、开庭前,在双方当事人参加的情况下,法官要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介绍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释明相关规定,告知如何收集证据、怎样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规范诉讼”的方法、路径,为“庭审的规范化”做好指导。
(二)做好庭审中所用专业术语的释明。法官在庭审中,对一此“法律术语”、“庭审专门用语”的解释,对引导当事人进行“规范”诉讼、提高庭审的规范化水平至关重要。如对“辩护权”、“回避权”、“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辩论”、“陈述”、“异议”等词语,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予以解释说明,可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规范”地发表意见,会对庭审的“规范化”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强化开庭及转断时的提示。一个案件的庭审能否做到“规范”、“规范”到什么程度,与法官的“提示”情况密切相关。庭审法官的提示能力强,能通过提示,使当事人知道庭审的线路图、庭审总共分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任务目的是什么、各阶段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自己在各个阶段应说些什么、应怎么说等,会提高庭审的“规范化”水平。相反,庭审法官如果在开庭时,或在庭审中对整个庭审程序、要经历的几个阶段不予提示,或提示不好,不能让当事人心领神会,则会降低庭审的“规范化”水平。
(四)注重引导。庭审主持人在庭审的每个阶段,要及时发现当事人在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促使当事人按照“庭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切忌让当事人随心所欲地“漫谈”。只有堵住了当事人的“漫谈”,引导当事人围绕庭审重点、争议焦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才能把事实审清楚,把是非辩明白,把责任划分正确,提高庭审的“规范化”水平。
“规范化”是一个标准,只有诉、辩、审三方都按照“规范”进行诉讼,才能打造出“规范化”的庭审,提高“庭审规范化”水平。在当事人诉讼能力普遍偏低的情况下,法官只有多“付出”,多为当事人弥补不足,才能使“庭审”向“规范”靠近,最终实现庭审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