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由于历史、社会管理需要等诸多原因,审判工作较之于其他行政执法相对规范,对其他行政执法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为探索提升财政行政执法质量,本人结合从事陪审员工作实践,从审判实践角度对财政行政执法谈谈自己的体会,供各位财政法制工作同仁参考。
一、严格程序,务必做到程序合法
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财政行政执法同其他行政执法一样,不仅要求行政行为实体合法,同时要求程序合法。如果程序不合法,在行政诉讼审判中,法院一般会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在现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中,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就是对财政行政执法程序上的规定。该办法对财政检查工作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是财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的程序上的部门规章。违反了此规定,如出现行政诉讼,将会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财政部门的形象也会带来损害。因此,在财政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需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二、规范运行,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及运用
在审判实践中,不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非常重视证据的审查工作,法庭审查证据主要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展开,缺一则不会被法庭采纳。财政行政执法证据是指财政机关和财政执法人员获取的,用以证明财政违法事实真相,形成财政检查结论的证明材料。财政行政执法过程中,务必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把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衡量证据的唯一尺度,并充分运用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
三、强化领导,组建科学的行政执法(检查)组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检查组组成人员为偶数,在处罚建议上如果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检查组的统一意见很难形成。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均为奇数,基层法院一般为3人,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这种设置目的主要是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为便于工作,财政检查组组成人员应为3人以上的奇数组成最为适合。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我国现行财政法律法规中,部分法律法规设置了行政处罚,有的幅度相当大,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法条未作明确规定。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规定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处罚,达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财政法制工作者应该深入研究的问题。
法官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是有一定规则的。合议庭在进行合议时,主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时空和环境、犯罪的对象、危害的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前科等因素,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量刑。
财政部门在对违法财政行为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处罚时,可以借鉴法官的做法,对违法行为的产生的原因综合考虑实施处罚。
五、建章立制,监督和评估财政法律制度执行效力
法院在开展审判过程中,每年都会选取部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评查,评查人员由法院相关业务庭人员组成,通过参加庭审全过程对审判的各环节进行当面评审活动。通过评审活动,对提高审判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施行政执法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执法案卷评查、检查结果通报等制度,监督和评估财政法律制度执行效力,定期开展对财政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制约,通过建立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审查、执法案卷评查、检查结果通报等制度,全面监督和评估财政法律制度执行效力。适时分析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评价财政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效益,分析财政法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提高提高财政法律制度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