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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在事实认定中的运用
——詹某诉詹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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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祖宣  发布时间:2014-12-10 14:53:24 打印 字号: | |

当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法庭调查收集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时,恰当运用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情】

詹某称,201310月,詹小某采摘了其0.75亩地的砂仁(一种香料),砂仁的亩产量为干砂仁400/亩,价格为46/斤。现詹小某己将砂仁出卖,要求詹小某折价赔偿13800元。

詹小某辩称,其采摘了詹某0.5亩地的砂仁,干砂仁只有50斤,价格40/斤,折合价值2000元。

【评析】

本案中,双方对摘取砂仁的土地面积、砂仁的亩产量、砂仁的单价发生争议。对此,根据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下:

一、詹小某摘取詹某砂仁的土地面积应认定为0.5

詹某提交的证据项目和内容为:

1、永善县黄华镇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证实材料1份。证实材料记载,201310月,詹小某采摘詹某的砂仁,村委会主任、治安员赶到现场时,见詹小某和其妻刘某两人手中拿着木棒,背着砂仁回家。詹小某不让村委会人员查看采摘詹某砂仁的数量。詹某认为詹小某采摘了詹某0.7亩多地的砂仁。

2、人民调解调查记录1份。记录载明:詹小某与詹某因家庭承包地使用权的分配发生纠纷。村主任、治安员到詹某家解决与詹小某的纠纷。詹某讲自己两块地的砂仁被詹小某采摘了,一块位于金某家房后的码口田,面积0.4亩多。另一块位于詹某房前,面积0.3亩。

3、永善县黄华镇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勘查记录1份。记录载明:(1)码口田金某住房后长田,被詹小某采摘了0.2亩。(2)园田内砂仁0.25亩已摘。(3)当门边詹某砂仁地从金某住房背后水沟路至地内柿子树上下二块田共0.3亩已摘。(4)安某家房子下边二块砂仁地未摘,面积0.6亩。

4、詹某的委托代理人调查笔录各1份。调查笔录均记载:詹小某与詹某因家庭承包地使用权的分配发生矛盾,詹小某采摘了詹某大概0.70.8亩地的砂仁,詹小某不让村上工作人员查看采摘的砂仁数量。

詹小某认为詹某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并提交结婚证1本,证明其结婚时间。

对詹某和詹小某提交的证据分析:詹某提交的第1项证据上载明的是詹某认为詹小某摘取了詹某0.7亩多地的砂仁。第2项证据中表述的是詹某讲詹小某采摘了其二块地的砂仁共0.7亩多。其中一块位于金某家房后的码口田,面积0.4亩多。另一块位于原告房前,面积0.3亩。第1项和第2项证据载明的面积均是詹某所陈述。并非詹某和詹小某双方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均在场的现场丈量,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该二项证据所证明的被詹小某采摘的砂仁面积为0.7亩多不予采信。第3项证据勘查记录没有说明詹小某是否在场作了确认,并且其中第(2)项位于园田内砂仁0.25亩已摘,第(3)项当门边詹某砂仁地从金某住房背后水沟路至地内柿子树上下二块田共0.3亩已摘的内容,未说明是被谁所采摘。并且第3项证据中所列被采摘的砂仁地块是三块,与第12项证据中所列的地块是二块不相吻合,地名也不相吻合,也没有具体的长、宽。三项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因此,对第3项证据不予采信。对于第4项证据,二位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且二位证人没有看见詹小某采摘詹某耕种的砂仁的具体数量和没有现场称重确认,二位证人所述的被詹小某采摘的砂仁数量和面积无相应证据相印证,不予采信;詹小某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詹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詹小某摘取其砂仁的土地面积,而法院询问詹小某的笔录中,詹小某陈述:其摘取了詹某0.5亩地的砂仁,干砂仁50斤,价格为40/斤。在詹某不能证明詹小某摘取其砂仁的土地面积的前提下,应采用詹小某自认的事实:即詹小某摘取了詹某0.5亩地的砂仁。

二、砂仁的亩产量应认定为干砂仁400/亩,价格应认定为40/斤。

本案中,法院调取的证人笔录均记载:詹小某采摘詹某的砂仁,按类似地块的平均亩产量计算,砂仁亩产量为干砂仁400/亩,砂仁的单价主要在35元—46/斤之间。詹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詹小某摘取其砂仁的亩产量,被告詹小某认可其采摘了被告詹某0.5亩地的砂仁,干砂仁只有50斤的陈述,与当地实际不相符,砂仁的亩产量应认定为干砂仁400/亩;詹小某陈述砂仁的价格为40/斤的陈述,与当地市场价格基本吻合,在詹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詹小某摘取其砂仁的单价的前提下,也应采用詹小某自认的事实:即詹小某摘取詹某砂仁的单价为40/斤。

通过对本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可确认,詹小某采摘了詹某0.5亩地的砂仁,砂仁的亩产量为干砂仁400/亩,价格为40/斤。现詹小某己将砂仁出卖,应折价赔偿詹某8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詹小某与詹某均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己生效。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可得到启示:农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有限,法官应能动司法,及时提取当事人的陈述,对还原事实真相,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