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调研
法官对“治孝”的困境
分享到:
作者:温逸华  发布时间:2014-12-11 14:53:57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要生活费,法官我要子女和我说说话,法官我要属于我的财产……”。基层法庭时常会接待这些步履蹒跚的老人的来访。听听其诉求,发现很多通过法庭处理完毕后的老人会一次次到法庭苦诉“生活困难了,子女不管自己了,判决(或调解)一次次要法庭强制执行……”梳理很多赡养案件发现:其实案件只是“结”了,问题没有解决的偏多。为什么?通过回访案件当事人,笔者发现根源主要在于“一旦走上法庭,法律伤害了亲情”。而修复亲情似乎很难,法律不能让亲情回归!法官确实面临“治孝”的困境。

以法治孝,路到底还有多远?

尊老一直以来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赡养纠纷不断增加,诉求除了常见的追索赡养费外,精神层面的新诉求大大增多,赡养问题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占我国总人口数11.4%的老年人将受益。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并将每年的重阳节定为老年节。“常回家看看”入法,释放出以法治孝的善意。但法规的善意不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法律和道德均具有调整行为的功能,如今将本属道德规范的孝道用法律来规范,这可以说一种新探索,一种新尝试。但这种以法治孝的方式是否真正能够唤醒儿女的良知,让亲情回归,还有待商榷和探讨。以法治孝是在拿法律“绑架”道德和孝心,会遭到一些无德不孝之人的“软抵抗”。法庭处理的大量案件中,涉及经济问题未兑现的偏多,子女心怀抵触情绪较大的也多;精神类的赡养更是很难操作。从案件后期的情况看,笔者通过从案件被告处了解,多数被告会反馈这样一个信息“反正我都当了恶人,我就当到底……近七成的案件是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的。这些都不仅让老人伤心,让法院尴尬法官难以操作,更折射出以法治孝的困境。所以,笔者认为经过法律程序的道德问题会变味,强行介入道德问题的法律难落地,不能什么不行了就想着制定一部什么法来治一治、管一管,这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的滥用,其结果多半是法律管不了这么多“琐事”。“以法治孝”更多的是警示提醒,真正解决问题还得靠教育。

“治孝”还需道德约束

以法治孝,肯定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要加强对人的德育教育。法律和道德其实是社会良好治理的不同层面的规范体系,本来应该各司其职、并行不悖。如果刻意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可能反而会事与愿违。法律和道德应该“和而不同”。 法律和道德是不同的社会调控手段,它们有各自的运行方式和治理领域。法律主要是约束人的外部行为的规则,而且设定规则的出发点是普通人标准;道德更大程度上是人内心的“绝对律令”,道德规范形成的原动力之一就是人类对“普通人标准”的超越,是人类在满足生存、安全、秩序等基本需求之后而向更高阶段发展的心灵轨迹。法律和法官不是万能的,所以法官时常面临处理家庭矛盾的困境里面。由于老年人知识等各方面原因的局限性,认为只要来法庭了,法官就应该处理好他的家庭事务,一旦出现困境,他就会对法官不满意。在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之际,弘扬孝道确实有必要,但这必须在充分认识孝道、了解孝道的基础上施以行之有效的方法才行。我国传统孝道,除了既有修身养性、融合家庭、报国敬业、凝聚社会、塑造文化等积极作用外,也有诸如愚民性(如“三纲五常”)、不平等性、封建性、保守性等消极因素。被历代封建统治者及御用文化“改造”、对其内核进行理性的研究和探讨很不够、“左”的思想对意识形态的长期影响等是中国传统孝道断层的大体原因。从另一个角度说,孝道延续到现在,其内涵恐怕也应该有所进步,至少应当包括孝敬、平等、保障。

探索道德约束“孝道”的路径

笔者认为全社会应该推行大量的“孝道文化”,多开展“孝道”方面的征文和评选“孝道奖”等,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在能够涉及的领域里加上“孝”,建议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以“孝”是否尽到为前提,而且要达成普遍的社会共识。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经济投入力度,尽可能的分散老人对子女的依赖程度。全社会也应该加强对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关注,让民间努力跟政府政策相辅相成,才是应对老人问题的有效方法。

有道德会感恩之人,自己会尽孝尽道,认为是很自然的亲情付出。但对于一些不知什么是生命意义和如何对父母养育感恩的人,法制可以为其提供一些行为规范。对于父母而言,不是要你做多少事拿多少钱,多听老人的唠叨是必要的,只要你做了简单的事就好。总体而言,孝道其实很简单,只要做了,对父母或多或少都有点作用,因为孝心很重要。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