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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正义之剑“舞”起来
——对基层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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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蒲丰  发布时间:2015-01-29 15:41:28 打印 字号: | |

20124月以来,永善法院为实现省高院提出的“百家法院齐动、千案公开庭审、百万群众参与”的工作目标,结合永善实际,每年选择1O件以上案件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水平和法官风采。到201412月底止,永善法院按照“阳光司法”的要求,先后在县城“工农广场”、“政协水务大楼会场”及县内的一些学校、乡镇、村社、社区等公共场所,在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的参加下,共审理贩毒、投放危险物质、盗窃、财物返还纠纷、共有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案件30余件。永善法院开展的“阳光司法”活动,在社会上产生广泛而深刻的法治影响,倍受干部群众欢迎。

法院开展的“阳光司法”活动,为何会产生如此强烈的影响呢,究其原因,大致有四:一是人民群众通过旁听、观看法院的“阳光司法”活动,看到了法治的权威和“正义”的神圣不可侵犯,增强了对司法的信任;二是制裁了发生在本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通过“阳光司法”为“公平正义”伸了腰、打了气,弘扬了“正气”;三是教育鼓舞了广大干部群众,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了深刻、生动的法治教育,提高了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四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的司法需求。

法院的“阳光司法”活动,从审判方式上说,实际是在打造“公开审判”的升级版,是对“公开审判”方式的改进。习惯意义的“公开审判”认为:“‘公开’是指对社会公开,公开开庭审判的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都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要公布案由、当事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定期宣判的案件,也应先期公告”。由此可见,“阳光司法”脱胎于“公开审判”,但又比“公开审判”的“公开”度更高,比“公开审判”要求的效果更佳、更好。“公开审判”与“阳光司法”的主要区别在于:一、前者是“被动公开”,法院自己在审判庭审案,不关门,“允许”旁听采访,而“阳光司法”是要求法院主动走出机关,到公共场所去开庭,主动去请代表委员和群众来看、来听、来评;二、前者是“保守式”的公开,后者是“开放式、全方位”的公开。“公开审判”不需要法官与旁听群众交流互动,而“阳光司法”则要专门安排时间由法官与旁听群众交流互动,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三、前者是“浅度”的公开,后者是“深度”的公开。“公开审判”关于群众对庭审的认知度,由旁听者自己去理解确定,“阳光司法”不仅要让公众知道法官对案件“是怎么判”的,而且要让公众知道法官“为什么要这样判”。可以说,“阳光司法”是人民法院满足社会司法需求、适应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在审判方式上的革命性的创新。

“阳光司法”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说,是“挥舞正义之剑”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阳光司法”通过选择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公审公判,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庭审、组织群众旁听,在比“公开审判”更大的场合,把隐含在案件中的公正合理的道理揭示出来,进行确认、固定,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对合法正义的行为和要求予以支持,赋予司法权威和国家强制执行力,使公理正义在人们生活中做到神圣不可侵犯,确保每个社会成员享受公平正义,感受公平正义,促使每个人遵守公平正义规则。

一般认为,“正义”即公正合理,指符合人民利益的道理。在具体案件中,“正义”通常与“邪恶”交织在一起,处于扑朔迷离状态,难于辨别。有的当事人提供假证、歪曲事实,掩盖事实真相、吞噬正义,有的当事人以“能言善辩”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否定社会公理,有的当事人以其在经济、政治、行业、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优势压迫正义等等,为获得个人的不正当利益阻止“正义”的伸张与实现。“阳光司法”则是用国家审判权,通过最大限度地公开审理、最大限度地铸造“正义”、最大限度地评议“正义”,最大限度地提纯“正义”、最大限度地宣传“正义”,把“正义之剑”高高地、有力地“挥舞”起来,把“非正义”的东西制裁给人们看,使“假丑恶”一败涂地,让“真善美”扬眉吐气。“阳光司法”是怎样“把正义之剑舞起来”呢?

首先,营造好“舞”剑的氛围,搭建好“舞”剑的平台。“阳光司法”的“阳光”,就是组织、吸引尽可能多的人参加庭审旁听和对庭审进行评价讨论。“阳光司法”影响力的大小,公平正义之剑“舞”起来让人知晓的多少,取决于“舞”剑的氛围。审判案件的氛围营造得好,平台搭建得好,如组织的旁听群众多,参加的代表委员多,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讨论得热烈深透,引起广泛议论,“阳光司法”的影响就大,“正义之剑”的影响力就大;相反,审判案件的氛围营造得差,如组织的旁听群众少,参加的代表委员不多,讨论不热烈,“阳光司法”的影响就小,“正义之剑”的影响力就不大。因此,各级法院均要求用来开展“阳光司法”的案件的旁听人数,一般不得少于50人,且要邀请一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监督指导,参加点评,要邀请更多群众参加旁听,道理就在这里。营造好“舞”剑的氛围,搭建好“舞”剑的平台,这是“阳光司法”对组织形式的基本要求。

其次是“亮”好剑、表好态。非正义、假丑恶的东西,通常以“公平合理”的假象在庭审中出现,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用于“阳光司法”的案件一旦“宣布开庭”,无论从程序上或是从实体上,法官就要“亮”出正义之剑,剥去伪装,还原事实真相,就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各阶段,在控辩双方陈述、辩论的基础上,通过认证、辨法析理、确认法律事实,表明自己对案件的观点、态度,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公正地作出裁决,从主持庭审、认证、确认事实、判决中显现公平正义。

第三、“磨”好剑、“释”好法。“阳光司法”不同于日常庭审的特点之一是,法官在休庭时或当庭宣判后,要用一定时间与群众交流互动,由群众提出与庭审、与案件相关的问题,由法官予以解答。法官的解答要突出针对性、法律性、法理性。群众疑惑的问题是什么,涉及哪些法律规定,应怎么解释才能把群众的困惑解开,解释后使群众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法官要把双方的辩解逐一进行分析,表明哪些是正确的,属“正义”的,合法的,为什么,哪些是“非正义”的,违法的,为什么,尽力在解惑释疑中说清楚、说正确,把是非分明,把“正义”与“非正义”说清,把“正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观点、要求“磨”出来,并对“正义”、合法的观点、要求进行支持肯定,对“非正义”、违法的观点、要求进行揭露批评制裁。

第四、“舞”好剑,扩大影响。在判决宣告后,在组织代表委员和相关人员座谈中,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说明庭审活动在程序上、实体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过辨法析理、解惑释疑、以案释法、就案讲法,审理一个案件,宣传一个法律,制裁一个违法犯罪行为,支持一个合法公正的请求,伸张一个正义,教育一片群众。

正义之剑,是一把沉重之剑。挥舞正义之剑需要“舞”者作出重大付出。在旧中国,为了争取“公平正义”,有的仁人志士呼出了“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争”的口号,表达了为实现正义而不惜牺牲自己生命的决心,用生命换取正义。今天,法官通过“阳光司法”挥舞正义之剑,虽不用冒“砍头”的风险了,却要作出更多的付出。“阳光司法”与“公开审判”相比,法院和法官要聚精会神地更多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法官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作更多的准备工作。“阳光司法”增加了法官与旁听群众交流互动的程序,在庭前准备时,就要思考群众会提出哪些问题,对这些问题自己应如何解答等等,自己在准备时就要先思考,设计出应对方案。在庭审休庭时或闭庭后,要安排征询群众意见建议程序,与旁听群众直接交流,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当庭不能回答的问题,还要作好记录,预约在庭后予以回答等等,都需要花精力做好。而公审一个案件,一般不需要法官花精力考虑群众提问及如何答疑问题。

二、法院要投入更多的后勤保障。为开展好“阳光司法”活动,无论是“走出去”,还是“请进来”,因参加旁听的人较多,庭审环境较复杂,法院都要增加大量后勤保障工作和安保工作,如车辆的安排、审判场所的布置,法警的派遣,录音摄像器材、人员的准备等等。这些,都需要法院作更多的付出。

三、法院要做更多的组织协调工作。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监督指导,组织相关机关、学校、企业、社区群众参加旁听,联系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请求有派出所、司法所、村社组织协助做好安保工作等等。因此,开展一次“阳光司法”活动,就是对法院的一次组织协调能力的强弱的检验。基层法院必须组织到位、协调有力。否则,“阳光司法”会流于形式,收不到预期效果。

开展“阳光司法”,“舞”好正义之剑,仅靠法院或法院内的审判庭自身的力量,十分有限,须院内相关庭科室局队相助,须广泛争取社会支持。国外有句谚语叫做“提灯的人一定要走在最前面”。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提灯人”,应走在“挥舞正义之剑”队列的最前面,应在“阳光司法”中起好主导作用,但如果没有相关机关、组织、群众的支持配合,就“舞”不出好的效果来。开展“阳光司法”、“舞”好正义之剑,不仅要法官“磨”好剑、“亮”好剑,而且法院的相关领导和内设机构要为“舞”者营造好氛围,争取到多方面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使“阳光司法”活动越搞越好,把正义之剑越舞越好,才能避免形式主义,向社会展示好人民法院的执法办案水平和法官风采。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