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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高度 新的起点 新的责任
——从永善法院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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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蒲丰  发布时间:2015-03-24 09:37: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获悉永善县人民法院被中央文明委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的消息后,感到十分欣慰。欣慰的是,永善法院党组和永善法院全体干警通过近年来的文明创建活动,终于实现了从省级文明单位向国家级文明单位的跨越,圆了自己的文明创建梦。在欣慰之余,又感到永善法院文明创建的担子更重了,责任更大了。永善法院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后,提高了永善法院文明创建工作的要求、水准,使永善法院的文明创建工作面临着新机遇、新的挑战。这个机遇和挑战,不仅对永善法院集体是一个新的考验,而且对永善法院每一个干警也是一个新的考验。

永善法院从2006年被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后,一直在争创国家级文明单位,直到2012年。但每次都因“功夫不到家”而未获成功。至2012年,永善法院一直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从2006年至2012年三届六年的省级文明单位的保持中,永善法院领导班子带领全体干警,一年接着一年的“修炼”,一届接着一届的努力,在工作、作风、政治、纪律、环境、业务、道德、思想、文化建设、社会贡献等各个方面,一个方面一个方面的完善、一项指标一项指标的提高,到目前止,终因锲而不舍、心诚志坚、“修成正果”。永善法院获此殊荣,是永善法院历届党组班子带领全院干警忠贞不渝努力的结果。永善法院的人现在可以这样自豪地说:“在‘全国文明单位’的浪花里,有我一朵”。这是永善法院向党和人民交出的一分新的成绩、新的答卷。

但是,这分成绩、这分答卷,只能说明过去,不能说明未来;可以预示未来,但不能代表未来。永善法院现在被定格为“全国文明单位”,是各级文明委对永善法院过去文明创建活动成绩的肯定,是对永善法院持续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提高文明创建水平的鞭策、鼓励和支持,这是各级文明委给永善法院进一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设的新起点,提的新要求,赋予的新责任。永善法院只有从“全国文明单位”这个起点继续进发,起好示范作用,尽好社会责任,才不会辜负党和人民的希望,才能开创文明创建工作的新局面。

全国文明单位这个新起点在什么地方呢。笔者认为,与2006年永善法院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时比,从创建主体到创建内容,从创建的社会环境到创建的目标要求,从创建的思维方式到创建的手段方法等方面看,都发生了新的变化。

从创建的主体看,永善法院现在的队伍比当年的队伍更年轻化、更专业化、更知识化、更信息化了。从创建的内容看,当年强调的是“五个文明建设”,现在强调的是“四个全面推进”。现在的“四个全面推进”,不仅囊括了“五个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全部内容,而且把全面推进“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放到了突出地位,使创建的内容更加丰富、更加新颖、更加富于时代特征。

从创建的社会环境看,社会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所处环境城镇文明化程度明显提高,已经超过了2006年。从创建的目标要求看,不仅文明创建内容更加丰富,而且文明创建的质量标准更加严格精细。

从创建的思维方式看,更加突出了全面思维和创新思维。从文明创建的手段方式看,更加注重“新常态”、注重“司法为民”、“接地气”,更加注重“创造性”。

以上是永善法院继续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新起点”表现出的新特点、新变化。这些新的特点和新的变化,给处于永善这个地域的“全国文明单位”的文明创建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责任。这些新的要求是:

一、保持现有的创建标准不降低。保持现有标准不降低,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保住荣誉”。其基本要求是,一如既往地发挥长处,克服不足,扬长避短,在“全国文明单位”的台阶上不下滑,能经受住各级文明委周期性的检查考评。这是起码的要求。

二、在保持中求发展、谋提高。文明创建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只有不断关注自己的环境、处境的变化,有针对性地丰富自己的文明创建内容,提高自己的文明创建水平,才能使自己的文明创建活动做到“芝麻开花节节高”,一年一个新变化,三年一个大变化。

三、扩大对社会的贡献。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的不同,就在于他在做好本职工作、做出本职贡献的同时,能根据社会的需要,做出超过本职贡献的贡献,如在依法治理、扶贫、救灾等社会工作中,做出比原来更大的贡献。“全国文明单位”的称号,既是一种荣誉,同时又是一种对社会贡献的要求。“全国文明单位”对社会的贡献,必须大于在省级文明单位时的贡献,大于其他一般单位的贡献。只有这样才能配得上这个称号。

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给永善法院增加了哪些新的责任呢,笔者认为,至少增加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责任:

一、示范的责任。要为身边的、本行业的单位的文明创建活动做出示范,即“做给别人看”。要像以前那样,敞开大门,凡对前来参观学习的单位,均予以热情接待,把自己的文明建设的建设内容、方法及成果、经验教训,向他们作实事求是的、毫无保留的介绍,给他们提供创建的经验、做法,供他们参考借鉴。

二、引导责任。在本地区、本行业,发挥文明创建的带头作用,对具有创建升级意向、有要求帮助创建愿望的单位,给予帮助和引导,使之在文明创建的征途上,不走或少走弯路,早日提升自己的“文明单位”等级,不断从下一个级别上升到上一个级别。

三、领跑责任。领跑行业、领跑区域的文明创建活动。在与自己同级别的“文明单位”的文明创建中,开展互帮互学,创先争优,尽力使自己比别人做得更好、更完美,更具特色,努力成为同级别“文明单位”文明创建的领跑者。

国家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实现,对永善法院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动力。在实现“全国文明单位”的梦想后,一方面要看到“山外青山楼外楼,英雄好汉争上游,争得上游莫骄傲,还有英雄在前头”的“百舸争流”的事态,同时要看到“轻舟已过万重山”的优势。永善法院文明创建这只大船,既已开进“全国文明单位”的海域,就要以此为新的起点,用新的要求、新的责任,义无反顾地把这只船开下去,把他开好。只有这样,才能不辱使命,为社会主义文明创建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