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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债务进行划分后能否对抗他人债权
—蔡某与郭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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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平  发布时间:2015-04-28 10:18:23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如无证据证明属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已协议由夫或妻一方进行偿还的,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离婚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案例索引】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蔡某。

被告郭某。

被告刘某。

原告蔡某诉称,被告郭某、刘某于201272日、74日两次向她借款各100000元,共计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后二被告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经她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尚欠她本金200000元,及20147月至今的利息未偿还。要求由二被告偿还她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从20147月至还清本息之日。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辩称,原告蔡某所诉属实,应当偿还其本息。但他与被告刘某离婚时,双方协议欠原告蔡某的本息由刘某偿还,他不应承担偿还义务。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蔡某所述属实,应当偿还其本息。但被告郭某在2014年向她承诺,双方欠蔡某的本金200000元由被告郭某偿还,并立有字据为证。她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永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72日,被告郭某向原告蔡某出具借条借款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每半年付利息一次。同年74日,被告郭某又向原告蔡某出具借条借款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每半年付利息一次。20121015日,被告郭某、刘某登记离婚。201419日,被告郭某、刘某与原告蔡某书面约定:春节前还蔡某100000元,20144月份还蔡某100000元。约定期到后二被告人未返还借款,只付原告蔡某利息至20146月。2015115日,原告蔡某以被告郭某、刘某拒不支付本息为由,诉至本院。

【审判】

永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向原告蔡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了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蔡某可随时主张权利。对被告郭某、刘某均提出的该笔借款应由对方偿还,本人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被告郭某向原告蔡某借款,属于郭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原告蔡某有权向被告郭某、刘某二人共同主张权利,并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其二人的辩解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蔡某要求由被告郭某、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郭某、刘某偿还原告蔡某借款200000元,并从20147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郭某、刘某承担。

【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谁负的债务就应谁负责偿还,或者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债务就应由离婚时所确定的承担债务一方偿还,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偿还义务,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郭某、刘某向蔡某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对于此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无意见。在郭某与刘某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划分,协议离婚时虽向蔡某借款的债务协议由刘某偿还,但作为债权人蔡某仍有权向刘某或郭某或二人主张权利,要求郭某和刘某共同偿还。刘某或郭某偿还债务后,可以基于离婚时的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刘应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