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敢于担当精神”,是邹碧华同志事迹体现的主要精神。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是邹碧华作为一名法院领导干部的担当,是法院领导职业的担当,是作为“时代楷模”的担当。其“敢于担当精神”的特点是立足本职岗位、立足法院工作、睿智理性、忘记自我、开拓创新、乐观积极。作为法院干部学习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就是要像邹碧华那样立足岗位、立足本职,做到“会担当”、“能担当”,不记毁誉,为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奉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为把学习邹碧华精神的活动引向深入,有必要对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进行研究,认识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的含义、特点及如何学习。只有搞清了这些问题,才能做到学有目标、学有重点、学出成效,才能充分发挥好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对人们的激励、引领作用,运用好邹碧华同志留给我们的这笔宝贵财富。
一、 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的含义。
一般认为,“敢于”是指有勇气、有胆量,[5]“担”是用肩膀去挑东西,“当”是指充当某角色,[6]“精神”是指表现出的活力和内容实质。[7]邹碧华生前是一个具有多种身份、获得过多种荣誉的人。邹碧华同志出生于1967年1月,逝世前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第九届青联委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06年当选“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2年10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15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追授为“全国模范法官”,被上海市委追授为“上海市优秀共产党员”。邹碧华生前主要从事法院工作。对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其本人生前在《知行合一》的文章中说:“我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我必须对党的事业负责。党把管理一个法院的任务交给我,我就再也不是我自己了。我的角色要求我必须把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作为自己的使命。只有实实在在把这种使命感融入自己的内心,才有可能转化为一种强大的动力。因此,在这种状态下,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我也不会屈服,无论处于何种逆境,我也不会退缩。”他还说:“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要学会担当。在党的航船上,我们要做‘水手’,而不是‘乘客’,作为一个共产党人,除了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没有个人利益”。[8]据此,我们可以对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的内容及状态,作以下概括:
(一)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是作为一名法院领导干部的担当。邹碧华的这种担当,不是一般的法院干部的担当,不是普通公民的担当,也不是其他机关、其他部门、其他社会组织的领导干部的担当,是法院这种特定的机关的领导干部这个“角色”的担当,是“在其位、谋其政”的担当。
(二)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的“担当”是指“承担担子”、“接受任务”。通俗地说,就是勇挑职业和职务范围内的重担,把自己应做的工作,应承担的责任担起来,把担子担好,高度负责,当仁不让。
(三)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的“担当内容”是“党的事业”。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管理一个法院”;2、“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
(四)对“担当”所持的心里是无穷的“勇气”和宏大的“胆量”。“敢者”,有勇气、有胆量、有谋略也。其知道自己“担当”所要承受的压力和风险,会“背黑锅”,正是这些风险,使他义无反顾,“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担当”中,显得无所畏惧。
(五)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对“担子”的态度是竭尽全力、坚忍不拔、奋斗到底。正如他自己所说“活着就是为了改变世界”,“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我也不会屈服,无论处于何种逆境我也不会退缩”。一个“不会屈服”、一个“不会退缩”,表明了其“我以我血荐轩辕”、献身法治事业的决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的含义作以下概括: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是指作为一名法院领导干部在从事本职工作中,以党的事业为己任,以过人的胆量和勇气、以超人的毅力和智慧,全力推动法治事业进步的活力,在司法改革中敢啃硬骨头、敢涉险滩,甘当“燃灯者”的魄力。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的活力,使其在担当重任中朝气蓬勃,忘我工作,锐意改革,锐意进取;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的魄力,使之在推动司法改革中不畏艰难险阻、勇往直前,直到献出自己的生命。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的内涵,是我国传统的“天降大任于斯人”、“舍我其谁”的气概在当代法院领导干部身上的体现。
二、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的特征
邹碧华作为“时代楷模”,在其身上体现出多种精神。邹碧华除表现出“敢于担当精神”外,还表现出“公正为民、忠诚敬业、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崇德尚法、无私奉献”等多种精神。[9]“敢于担当精神”是作为领导干部的邹碧华的一种重要和主要的精神,这一精神的特征是:
(一)职务性的担当。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是作为“法院领导”的担当。其担当的事项,无论是法院行政工作,或是法院业务工作,主要产生于其“职务”。邹碧华参加工作时,属法院的一般干部,后因埋头苦干、开拓进取,成绩突出,逐步升任为领导干部。邹碧华的工作经历,一路走来,都表现出突出的与其职务紧密相联的“敢于担当精神”。从担任庭长到后来担任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职务时,与一般干部相比,己到“位高权重”地步,表现的“担当精神”越突出,影响力越大。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的职务性,使之“担当”的担子的内容越来越多、任务越来越重,比一般干部的“担当”更据挑战性、艰巨性、全局性。
(二)职业性的担当。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主要在法院领导这项职业内表现并发挥作用,表现出浓厚的法院的领导职业特点。如其对司法改革事项的担当,对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担当等等,均属法院领导职业的表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所“担当”的内容是“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更具现实意义、迫切意义。
(三)睿智理性。邹碧华知道改革“要打破多年来形成的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也知道会碰到“硬骨头”,会“涉险滩”,但他并不是盲目蛮干。邹碧华每“担当”一件事,都要先进行调查研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去“担当”。如他解决来访者沃根生的问题时,亲自接待沃根生,亲自到沃根生的住处去查看现场,直接指导信访法官开展工作,直到把沃根生的问题解决为止。[10]这充分体现了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的睿智理性,尊重规律,循序渐进,“摸着石头过河”,讲究实事求是。
(四)忘记自我。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是一种“忘我”的担当。这种“忘我”,一是忘掉个人自己,把自己全部融入事业。对此,如他自己所写:“党把管理一个法院的任务交给我,我就再也不是我自己了”。他自己是谁呢,“是法院的管理者”,是“法治进步的推进者”,是“水手”,是“燃灯者”。可见,邹碧华在“敢于担当”中,作为“自然人”的“我”,在他心目中,已经不复存在。二是“忘我”地工作、“忘我”地干事业,把自己的全部智慧、全部精力贡献给法治事业,承担担子,致使自己倒在工作岗位上而无暇顾及。
(五)开拓创新。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的开拓性表现在,主动地开启别人未曾承担过的事业,如其所著《案件审判九步法》,其主导推出的《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等,都是具有开拓性的。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的创新性表现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法治理念去“担当”。如他主导创建的“律师服务平台”及其“关联案件自动推送功能”、“庭审排期避让功能”等,就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完成的。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的开拓性、创新性,表现出其“敢于担当”的时代性。其“担当”的手段、方法、内容上充分利用了现代信息技术。
(六)乐观激进。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体现出强烈的乐观激进态度。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的“乐观”表现为,对我国的法治事业的前途充满信心。他知道我国推进法治的艰辛,但他从不停止自己前进的步伐,从不降低工作的热情和标准,从不畏惧“深水”的淹没,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满必胜信心。邹碧华认为“改革,一直是一点一点往前拱的”,“背着‘黑锅’前进,是改革者必须经历的修行”。[11]一个“拱”字,充分表明其不怕艰辛,对艰辛的深刻认识;把“背‘黑锅’”当做“修行”,充分表明其对改革前途的自信,这就是改革者的乐观态度,这就是改革者激流勇进的锐气。
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的职务性,体现了邹碧华同志作为一名法院领导干部对职务工作的恪尽职守,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的职业性特点,体现了邹碧华对法院领导工作的敬业和精益求精;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表现出的睿智理性,表现出邹碧华同志的博学精进;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的“忘我”特征,体现了邹碧华同志“心底无私天地宽”的无私无畏胸怀;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的开拓创新特征,体现了邹碧华的与时俱进;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的乐观进取,体现了邹碧华对改革建设的必胜信念。唯有邹碧华的立足岗位担当,才能当好一名领导干部;唯有对所从事职业的精益求精,才能成为所从事工作的行家里手,成为“专家型”人才,成为推进我国法治事业进步的先锋战士。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是当今时代正当需要的精神,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必须有的精神。
三、怎样学习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
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法院干部如何做到“敢于担当”的范例,树立了一个法院干部“敢于担当”的标杆,对激励改革者、特别是激励法院干部如何做到“敢于担当”是一个很好的榜样。因此,有人说“法官当如邹碧华”。法院干部要怎样才能学好邹碧华同志的“敢于担当精神”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去学习。
(一)立足本职搞好“担当”。每人都有自己的职务、岗位。立足本职搞好担当,就是要像邹碧华那样,明确自己的担子有哪些、有多重,列出“担子清单”,一担一担的去担,把自己的担子全部担起来,担好,并尽力多担。
(二)立足本行业搞好“担当”。对审判机关来说,属于法官的,要立足于审判、执行搞好担当,属于领导干部的,要立足所分管的工作搞好担当,属于司法辅助人员的,要立足司法辅助岗位工作搞好担当,等等。对本行工作要像邹碧华那样,做到精益求精,做到最好。
(三)要做到“会担当”。要像邹碧华那样懂得“怎么去担”,怎么去破解难题。不同的担子有不同的“担”法,要善于用“不同的钥匙去开不同的琐”。要充分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路径,像邹碧华那样,为解决信访问题,亲自“去立案大厅看法官接待”,为解决法官的庭审技巧、方法问题,亲自“去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打水到井边”,“深入虎穴、获得虎子”。我们只有像邹碧华这样努力、去奋斗,才能做到“会担”担子。
(四)“忘我”地担当。邹碧华的“担当”,是以“成功不必在我”的胸怀去担当的,是以“不再是我自己”而以“法院的管理者”去担当的,一旦承担工作,就没有了自然人的“我”。因而,我们学习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就要在“担当”中“忘记”自我,燃烧自我,把自己的能力、智慧全部奉献给自己的岗位工作,奉献给我国的法治事业。
(五)开拓创新地“担当”。要像邹碧华那样,立足岗位、忠于本职,面对新常态,运用新的思维,新的方法去“啃硬骨头”、“涉险滩”,把改革“一点一点向前拱”。在创新思维上要做到“想前人所未想、思前人所未思”,在创新方法上要“试前人所未试、行前人所未行、做前人所未做”,不怕“背黑锅”,且把“背‘黑锅’作为修行”。
(六)要乐观积极地去“担当”。要像邹碧华那样,坚信我们的法治事业会进步,会向前发展,虽然在“担当”中会遭遇很多挫折,以“成功不必在我”的胸怀,把“乐”赋予“苦”中,以苦为乐,以苦为荣,以苦为“担当”的形式,无怨无悔。
总之,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是邹碧华作为一名法院领导干部的担当,是法院领导职业的担当,是作为“时代楷模”的担当。其“敢于担当精神”的特点是立足本职岗位、立足法院工作、睿智理性、忘记自我、开拓创新、乐观积极。作为法院干部学习邹碧华的“敢于担当精神”,就是要像邹碧华那样立足岗位、立足本职,做到“会担当”、“能担当”,不记毁誉,为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奉献自己的全部知识和智慧。如果“法官当如邹碧华”,都像邹碧华那样去“敢于担当”,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就没有攻不下的“堡垒”,啃不了的“硬骨头”,过不了的“险滩”,就一定能够夺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项事业的全面胜利。
[1] 见《中宣部向全社会公开发布“时代楷模”邹碧华先进事迹》,人民网,于
[2] 见《中央政法委就学习宣传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发出通知》,新华网,于
[3] 人民日报今日谈:《勇于担当的“邹碧华精神”》,人民网,于
[4] 丁懿:《从“燃灯者”者手中接过改革的火种》,中国法院网,于
[5] 见《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修订,第304页。
[6]见《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修订,第175页。
[7]见《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修订,第518页。
[8]郭伟清:《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发言摘要》,人民网,于
[9]见新华社:《中央政法委就学习宣传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发出通知要求》,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于
[10]郭伟清:《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发言摘要》,人民网,于
[11]见《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发言摘要》,人民网,于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宣部向全社会公开发布“时代楷模”邹碧华先进事迹》,人民网,于
2、《中央政法委就学习宣传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发出通知》,新华网,于
3、人民日报今日谈:《勇于担当的“邹碧华精神”》,人民网,于
4、丁懿:《从“燃灯者”者手中接过改革的火种》,中国法院网,于
5、新华社:《中央政法委就学习宣传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发出通知要求》,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