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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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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24 10:13:22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 ()()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非法处分法院查封财产 领刑两年

法院在执行陆某新与覃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覃某兰为规避执行,在明知执行通知书已依法送达的情况下,仍擅自处分已被法院查封的货车,隐匿财产,并外出躲避,致使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被执行人覃某兰抓获。检察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覃某兰的家属已帮其偿还所有欠款,并取得陆某新的原谅,法院于201555日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二:擅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 换来铁窗生活十个月

法院在执行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永乐公司)与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开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终于使开钿公司将5万元货款偿还给永乐公司,但开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礼坚称公司已无偿还能力,已将公司不动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待贷款下发后再偿还剩余货款。然而,经法院调查发现,冯某礼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已查封的财产以15万余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安机关决定对冯某礼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礼明知其公司财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仍隐瞒被查封的事实,擅自将被查封的财产转卖给他人,故意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三:暴力抗拒执行 领刑受罚

谢某云、谢某壮因赊购韦某友、韦某昌的饲料产生债务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谢某云、谢某壮给付韦某友、韦某昌210244元饲料款。判决生效后,谢某云、谢某壮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肉猪出售,并转移卖猪所得钱款,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到谢某云、谢某壮住处强制执行,但谢某云、谢某壮拒绝配合,并以拿砖头砸坏已被法院查封的汽车作为威胁,甚至煽动亲属将执行人员围堵在家中长达数小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谢某云抓获归案,谢某壮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支付了剩余货款。被告人谢某壮、谢某云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谢某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谢某壮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四:无良肇事者推脱赔付 拒不履行义务被判刑

李某与黄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黄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462861.35元。判决生效后,黄某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的查询系统,发现法院判决后黄某在银行有25万元的支取记录。经询问,黄某称其取款是为提前归还贷款。据此,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不久,不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还以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方式转移自己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黄某主观上具有恶意转移财产的故意,客观上有转移财产25万元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积极筹措资金,在开庭前主动支付了10万元给被害人李某,并对余款作出还款计划,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 判决入罪

法院在执行陈某斌与陈某忠欠款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陈某忠银行账户有存款,但陈某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法院强制扣划陈某忠钱款10000元给陈某斌。在此期间陈某忠承包城市绿化工程、经营木材加工厂,其完全具备偿还能力。被执行人陈某忠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其家属代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忠对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家属代为缴清所有执行款项,且被告人当庭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罚金2万元。 

责任编辑:永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