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调研
提高陪审员案件参与度的思考
分享到:
作者:人民陪审员 刘祥国  发布时间:2015-09-06 10:18:50 打印 字号: | |

参加法院审理案件是陪审员最主要的工作职责。由于诸多原因,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数量不均衡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发挥。为提高陪审员案件参与度,本人结合永善县陪审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和体会。

. 影响陪审员案件参与度的因素

影响陪审员案件参与度的因素主要有:一是法院案件总数量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数量。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只参与适用普通程序且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在此规定下,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越多,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几率就越大。

二是法院邀请情况。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必须受法院邀请才能参与。在实践中,由于诸多原因,有的陪审员被邀请的次数多,有的则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案件参与的不均衡现象。

三是人民陪审员数量。在法院需要邀请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总数恒定的情况下,陪审员数量越多,陪审的几率就越小,反之,则大。

四是接受邀请到庭参与案件数量。在实践中,有的陪审员虽然接受了法院的邀请,但由于诸多原因,到开庭时未能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影响了陪审参与度。

.永善法院陪审员案件参审情况

根据永善法院院长在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2015年法院工作报告》、《永善县人民法院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登记表》及《永善法院2015年上半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统计表(件数)》统计资料显示:

永善法院2014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893件,陪审案件319件(其中:开庭247件,其他72件),陪审员参与次数587次(其中:开庭次数248次,其他339次)。当年陪审员64名,人均办理9.17件。办理案件最多的3654次, 4人办理案件为0。陪审参与率为93.75%

20151-6月陪审案件169件,人均办理2.03件。全县共83名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人数64人,参与率为77.11%。办理案件最多的103人,19人办理案件为0

. 影响陪审员案件参与度的原因分析

通过7年多来与陪审员之间的交流,参加市人大到我县召开陪审员座谈会及县法院召开的陪审员座谈会,我认为, 影响陪审员案件参与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陪审员部门工作与陪审工作之间发生冲突。从永善的情况看, 陪审员主要来源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村两委),且绝大多数为工作骨干,个别陪审员是机关党政主要领导,平常工作任务重,突发性工作事项不可预知。按照有关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按此规定,法院邀请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人员,必须在三日前通知陪审员。有的陪审员在临开庭前出现突发性工作事项不能到庭参加陪审,法院只能临时另外邀请其他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从严格意义上讲,合议庭组成人员发生了变化,必须按照规定顺延开庭时间,否则就是程序违法。陪审员临时不能出庭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二是陪审员制度宣传不够,陪审员所在单位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虽然已颁布11年,但由于对决定的宣传不够,导致陪审员所在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缺乏了解,个别单位领导乃至把陪审员依法参加陪审活动看做从事第二职业,从思想上不够支持,以安心本职工作或其他理由阻止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

三是陪审员同法院业务庭交流沟通不够。按照永善法院管理规定,2015年按照陪审员专业特点实行相对固定在各业务庭,需要由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时,由业务庭负责邀请参加。当业务庭在邀请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时,被邀请陪审员正巧工作忙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陪审,而工作不忙的时候又未被邀请。在实践中,有的陪审员能较好地处理这种关系,在工作不忙时,主动同业务庭人员加强沟通联系,赢得了办案的机会。这也是为什么出现有的陪审员参审案件多、有的参审案件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 提高陪审员案件参与度的思路

实行陪审员制度,是体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形式。为提高陪审员参与度,其主要思路是:

(一)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

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使人民陪审员有更多的机会参加审判活动,是提高陪审参与度的重要环节和基础。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的陪审员参审范围是: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此规定对规范案件陪审范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后,“决定”对陪审员参审范围规定显得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为加大群众参与司法工作,促进司法民主、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55月联合下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以外,均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此规定同“决定”相比较,人民陪审员案件受理范围更大。

新出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虽然明确了适用于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但就案件陪审范围方面而言,始终是发展的方向,值得推广和借鉴。

(二)加大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特别是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实施, 陪审员分布更为广泛,社会对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得到提高。但由于诸多原因,社会对审员制度的意义、参与陪审活动的方式、权利和义务等认识不足。为确保陪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审员制度的宣传,重点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使有陪审员的单位领导明白: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单位领导的职责所在。

(三)加强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互动,搞好沟通协调

为较好地处理好部门工作与陪审工作的关系,提高陪审参与度,陪审员应主动加强同法官的联系,使法官了解陪审员工作状态,从而进一步提高法官邀请案件陪审的成功率。

(四)完善参审通报制度

为使法院领导、有陪审员的单位领导、各业务庭和陪审员及时全面掌握了解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改进工作方法,法院应建立和完善陪审员案件审理定期通报制度,最好是按季度通报。

(五)规范补助办法,建立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科学确定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补助,是调动陪审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因素。永善法院自2005年以来,先后3次对陪审员办案补助进行了调整,由每件案件补助30元调整为50元、100元,对调动陪审员积极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陪审案件的增多,法院陪审支出也将进一步增加。如何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的经费保障,是法院和政府财政部门需要共同面对加以研究解决的问题。陪审员办案补助标准的确定,过去一般做法是由法院单方确定,这种办法,得不到政府财政部门的认可,要全面实现陪审员经费保障,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有效的办法是:将陪审员经费划分为办案补助和运行经费。办案补助标准由财政和法院提出方案,报政府批准执行,实行年初预算,年底清算,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年初预算,由财政追加预算,反之,则追减预算。运行经费按陪审员实际人数,确定定额,实行年度总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刘应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