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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说理中的逻辑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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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蒲丰  发布时间:2015-12-10 09:51:07 打印 字号: | |

判决书说理中的逻辑原理,是指在判决书的说理中,包含着的逻辑思维方法和逻辑推理方法。这一定义的含义,一是指判决书的说理包含着一定的逻辑方法;二是指逻辑推理方法可以帮助法官把判决书中的“理”说好。判决书说理书写的实践证明,许多判决书被上诉、被抗诉、被申诉,并不是判决本身存在着问题,而是判决书未能做到“充分说理”、“依法说理”、“科学说理”,未把“理”说好。许多上诉、抗诉、申诉后被判决维持的案件的情况说明,一审判决书在认证、确认法律事实、判决内容等方面,并不存在“违法”、“不公”等情况,而是在某些地方“未讲明道理”、“未讲好道理”,就是人们常说的“逻辑性不强”,或“缺乏逻辑性”。从逻辑学角度审视判决书在说理上存在的不足,对提高判决书说理的逻辑性,对增强判决书说服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判决书说理的几个节点。

    判决书中说理的几个节点,是指判决书中说理的几个部位或地方。在判决书的这几个地方,无论是按判决书的结构要求,或是按判决书本身内容书写的需要,或是出于说服读者的需要,都应该进行说理。

1、认证说理。认证说理一般在罗列完证据和质证意见之后。说理的内容为: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举的证据、所提的质证意见是否采信,为什么采信,为什么不采信,由法官分别写明采信与不采信的理由。

2、确认法律事实的说理。在认证的基础上,根据采信证据的情况,写明确认哪些事实、不确认哪些事实,说明确认某些事实、不确认某些事实的理由。

3、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的说理。这个地方的说理,通常又称为“综合性说理”。根据确认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说明所确认的法律事实符合哪些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案应按照哪些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处理,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判决。

以上三个说理点,是从判决书说理的几个主要节点说的,是判决书说理的中心点。这三个点的“理”说得好不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判决书的质量。在这几个点的“理”说得好,则判决书的质量则高;相反,判决书的质量则低。

二、判决书各说理点所包含的逻辑原理。

    恩格斯指出,逻辑是“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1]。我们所说的判决书的说理要“符合逻辑”,就是指判决书的说理要符合人们的“思维规律”。在判决书的各说理点,都包含着一定的逻辑原理,即“逻辑思维”,或逻辑方法。

(一)在“认证说理”环节包含的逻辑原理。认证说理遵循的基本规则是,采信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具备“三性”的证据即采信,不具备“三性”的证据不予采信。其所包含的逻辑推理是演绎法中的“三段论”推理。

1、采信证据包含的“三段论”推理方法 

大前提: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小前提:某证据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结论:某证据应予以采信。

2、不采信证据包含的“三段论”推理方法

大前提:不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不予采信;

小前提:某证据不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结论:对某证据不予采信。

(二)在“确认法律事实”环节说理所包含的逻辑原理。确认法律事实所包含的逻辑原理是“归纳法”,经过对多个证据、多种证据证明对象的总结,归纳出法律事实。

1、确认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的归纳推理方法。逻辑学认为,凡是从个别知识的前提推出一般知识的结论的推理称“归纳推理”。在判决书的说理中,其方法如下。

大前提: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事实都必须有法官予以采信的证据证实才能确认。

小前提:当事人主张的某法律事实有法官采信的证据证实。

结论:对当事人主张的某事实予以确认。

2、对不予确认的事实的归纳推理方法。

大前提:无采信证据证实的事实不予确认。

小前提: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主张的某事实无采信的证据证实。

结论:对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主张的某事实不予确认。

3、三段论推理与归纳推理的综合运用。在判决书的说理中,根据说理的需要,法官经常将“三段论推理方法”与“归纳推理方法”混合使用。

在确认事实时将三段论推理与归纳推理综合运用。

大前提: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所主张的法律事实必须有已经采信的证据证实才能确认。

小前提: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所主张的某法律事实有某些采信证据证实:

有某些证人证言证实某事实;

有某些书证证实某事实;

有某些物证证实某事实;

……

以上证据均证实某事实存在。

结论:对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主张的某事实予以确认。

此推理方法在总体上是三段论推理,但在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中又运用了“归纳推理”。

对不予确认事实说理中三段论推理与归纳推理的综合运用。

大前提:对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所主张的某法律事实无证据证实的不予确认。

小前提: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所主张的某法律事实无采信证据证实:

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所举的某些证人证言不能证实某事实;

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所举的书证不能证实某事实;

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所举的鉴定结论不能证实某事实;

……

以上证据均不能证实某事实存在。

结论:对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主张的某事实不予确认。

在三段论推理中又运用了归纳推理,以归纳推理辅助三段论推理。

(三)在“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说理”环节包含的逻辑原理。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说理中包含的逻辑原理主要是三段论推理。判决书在书写了确认的法律事实后,要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推断出判决结果。这是对全案的综合性说理。在这个环节,一般包括两个说理点,均使用三段论推理方法。两个点是:一是适用法律规定的说理,二是作出判决的说理。

1、适用法律的说理运用的三段论推理方法。

大前提:法律条文规定;

小前提:本案事实表现出的情况符合本条法律规定设定的情况;

结论:本案应适用该法律规定。

2、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结果的推理方法

大前提: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假定、处理或制裁);

小前提:本案依据该条法律规定的处理或制裁对当事人的请求应予支持或不予支持;

结论:对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或不予支持,作出处理决定(责任承担)。

    三、判决书说理中使用逻辑推理的积极意义

意义即价值。在法官普遍适用“自由说理”、“自由心证”、“内心确认”说理的今天,在判决书中使用逻辑推理说理,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可以丰富法官的说理思维。法官在判决书说理中,除按自己的经验和习惯采用“自由心证”、“内心确认”方法思维外,如再使用逻辑的“演绎法”、“归纳法”进行思维,可使两者相得益彰,把“认证说理”、“确认事实说理”、“适用法律说理”等各个点的说理考虑得更周全。多一种思维,可增强说理的理性度、精准度,提高判决书说理的质量。

    (二)可以增强判决书说理的严谨性。逻辑推理,无论是“三段论推理”或是“归纳推理”,项与项之间都是非常严谨的,是一环扣一环的。而法官的“自由心证”、“内心确认”,多是凭自己的“经验”和“习惯”说理。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在说理上出现“疏漏”、“偏差”。逻辑推理方法则可弥补个人思维可能出现的“疏漏”、“偏差”,使判决书的说理变得更严谨。

(三)可以提高判项的正确度。人们在评价判项的正确度时,多用“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方法”,多是把判决结果与案件事实、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联系起来考察,看判决书的判项是否完全符合案件事实,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很少用“自由心证”、“内心确认”评价。在书写判决书理由时,用逻辑推理方法去考察,可以看出判项周不周全,看出每一个判项的正确程度,从中进行修正,提高判项的正确度。

(四)可以校正不妥的说理。运用逻辑思维、逻辑推理方法衡量判决书说理的得体情况,可发现用“经验”进行说理在程序、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等方面的“不妥”,并按照逻辑原理进行校正。如在“认证说理”上的不周全、在“确认事实说理”方面的疏漏、在“适用法律说理”方面的针对性不强等问题,都可通过逻辑方法发现,并按照逻辑的要求予以校正,使之让人“心服口服”,乐意接受。

总之,判决书中的说理,只有借助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方法,才能提高说理的逻辑性。只有把逻辑原理恰当地运用于判决书的说理中,才能使判决书理由增强说服力,满足社会关于“增强逻辑性”的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高等学校教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5月第1版。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编:《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18月第1版。

3、鲍雷、刘玉民编:《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最新版)》,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200910月第1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9月第1版。



[1] 《马克思因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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