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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案中法院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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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远辉  发布时间:2015-12-29 16:28:36 打印 字号: | |

离婚纠纷是基层人民法院时常面对的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离婚案件不同于其它案件,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复杂性等特点。法院在办理过程中,时常面对当事人的纠缠、吵闹,笔者根据审判经历,提供一些粗浅的建议。 

【问题】

一、违背事实与法律,强求离婚。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家庭观念淡薄,没有责任心,不受婚姻法的约束,遇到有更好条件的异性,就选择离婚,视婚姻如儿戏。甚至有的在离婚诉讼中,连自己都找不到离婚理由,希望法院帮助找到。

二、随意找个离婚理由,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有的夫妻结婚时间长了,感觉无味,或者喜新厌旧,想另觅新欢,提出离婚。但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自己不收集证据予以证明,申请法院去收集证据,认为找证据让其离婚是法院的责任。如果法院没有收集到证据,离不了婚,还责备办案法官,纠缠法院。

三、只要婚姻自由权利,拒绝夫妻义务。

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人的感情欲望要受婚姻法的限制和约束。有的当事人只认为离婚是自己的法定权利,但对子女抚养、共同债务等夫妻间的义务却不愿承担,想踢给对方,抛给社会。

四、离婚作为手段,多分财产是目的。

一些案件当事人在婚姻走到尽头,要离婚了,也不想在财产上作丝毫让步。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共同财产不容易认定,我国又缺乏严格的财产登记制度,在证据上很难证明。也出现过离婚判决中,在财产方面未达到其预期目的,在法院纠缠不休的情况。

【对策】

一、加强调解,化解婚姻家庭矛盾。

主要是加强心理疏导,请双方亲属积极做工作。诊断清楚当事人的心病,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尽量挽回家庭关系。婚后的夫妻应当是一个和谐的整体,共同生活期间需要接纳对方,思想认识上有共同认识。抓住当事人内心活动的规律,进一步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促使他们破镜重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二、依法审判,严格标准,慎重离婚。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了解双方矛盾产生的原因,分析离婚的真正目的。既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离婚界限,又要注意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如果夫妻感情一直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只因家庭琐事吵闹而离婚,不要轻易判决离婚。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恶意离婚者,要从共同财产分割上照顾对方。对于因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要加以干预,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当事人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念。

夫妻的家庭地位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都维护家庭团结的义务。男女双方择偶时要有正确的观念,切忌草率结婚。夫妻应当提高自身修养,杜绝贪慕虚荣,抵制酗酒、赌博及吸毒等不良习气,提倡文明健康生活,努力使婚姻家庭美满幸福。

四、严格执法,制裁违法行为。

对于没有实现离婚意图,多次搞“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经劝解无效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向广大人民群众表明解决问题只能依法进行,无理取闹没有好处,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刘应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