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罗某认为,其在被告举办的中秋节庆典晚会中,其在现场近3000名观众的见证下与杨某、曾某等其他四位抽奖者均抽到了价值18000元的购房现金券一张。但是当其随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去兑奖时,被告拿给其的却是“购房优惠券”一张,其当时向被告提出了对该奖品的质疑。后其与其他四名获奖者多次到被告公司售楼部交涉此事,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中奖承诺。其要求被告支付中奖款项18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其公司在2015年9月27日举办该次中秋庆典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房屋。在活动中抽到奖券的,须在
【争议焦点】1、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罗某兑现购房现金券18000元?2、如果应当兑现,应该如何兑现?
【判决结果】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罗某中奖款项1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民终18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已经在该公司购买房屋的业主以及其未购买房屋的他社会人员发送了抽奖券,告知其于2015年9月27日举办中秋庆典抽奖活动,并设置了实物奖品与购房现金券等奖项,是其作为经营者在销售房屋过程中,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奖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原告中奖之后向原告出具的奖品“购房优惠券18000元”,从该券背面的使用说明来看,与其公司在抽奖活动说明中设置的奖项“购房现金券”的字面意思上有明显区别。因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举办抽奖活动前张贴的活动说明中已明确载明了奖项设置,即“A、实务家电:品牌洗衣机或品牌冰箱(价值¥2000元);B、购房现金券:价值¥18000元购房现金券”两种,原告罗某在此次抽奖活动中抽中B奖项,即“价值18000元的购房现金券”,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履行承诺兑现该购房现金券。
本案中,从被告举办该活动针对的客体来看,有已经在该公司购买房屋的业主以及其未购买房屋的他社会人员两种类型,而被告设置的奖项中的B奖项为购房现金券,购房现金券作为代替现金消费的一种票据凭证,中奖者若是未购买房屋的他社会人员,其在购买房屋时即可使用该券。同理,中奖者若是已购买房屋的业主,该中奖者也可以使用该券折抵购房款。原告罗某已于2015年2月13日在被告公司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其作为本次抽奖活动中抽中价值¥18000元购房现金券的中奖者,其应当享有对该凭证带来的经济利益,因原告罗某在被告公司的购房款已全部付清,因此原告罗某要求被告支付其已中奖的款项18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所以应当予以支持。
众所周知,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 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它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诚信是市场经济中不变法则,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人都应当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买单,不管是承担法律后果,还是经济损失,无一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