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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债务人催收借款均有效
——龙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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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潇  发布时间:2016-06-17 09:37:0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原告龙某与被告王某属干亲家关系。2013年,被告王某提出向原告龙某借款30000元用于修建房屋。同年327日,原告龙某回到四川打工的地方后,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借款30000元汇款到被告王某的账户上。后原告龙某之妻刘某以需生活开支费用为由向被告王某催收借款,被告王某将借款分三次偿还给了刘某。后原告龙某认为被告王某未按约定将借款偿还给他本人,继而与被告王某发生纠纷。

原告龙某认为,其借钱给王某时,已告知过王某还款时须将借款还给其本人。因其与妻子刘某的夫妻感情不好,已分居多年。对于被告王某在庭审中提出的已将借款偿还给了其妻刘某,属王某与刘某二人串通编造的谎言,其不予认可。要求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借款30000元。

被告龙某则认为,他在向原告龙某借款时,龙某并未明确告知过还款时须将借款还给其本人。该笔借款其已偿还给原告龙某之妻刘某,不应再偿还该笔借款给原告龙某,请求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其实,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被告王某向原告龙某借款30000元后,将该借款偿还给了原告之妻刘某,原告龙某不认可,被告王某是否应当偿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龙某的问题。原告龙某与刘某是合法夫妻关系,原告龙某借款给被告王某的债权属龙某与刘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有平等处理的权利。刘某作为原告龙某的妻子向被告王某收取借款30000元,被告王某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原告龙某以被告王某应当将该借款偿还于其本人,不认可被告王某已偿还该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原告龙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妻刘某与被告王某二人串通编造已偿还借款的事实,因证人刘某与原告龙某属合法夫妻关系,证人刘某已当庭作证并接受了质询,且原告龙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对于原告龙某的该主张同样也不能成立。

夫妻双方除了在婚前已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不明确的,其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生活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均有权进行支配或处分,夫妻欢喜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债务人催收借款均有效。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