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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对了头 一步一层楼
——永善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情况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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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蒲丰  发布时间:2016-08-18 09:04:47 打印 字号: | |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这一改革在实践中能否消除法院在立案上的机制体制障碍,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立案难”问题,一直为社会关注。对此,88日至11 日,笔者跟随永善县人大调研组到永善县大兴、莲峰、黄华、桧溪四个法庭和县立案庭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表明:这一改革对解决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对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制度,起到了“药到病除”的作用,体现出勃勃生机和巨大的积极作用;同时,由因一些人对“立案登记制”内容及目的意义的了解不够,也表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须引起相关机关、组织注意,改进工作,确保立案制度改革依法深入进行。

一、“立案登记制”对法院产生了四大积极作用

    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积极作用,表现在法院对立案的认识、立案的工作方式、立案的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变化,进一步突出了立案的群众性、便民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增强了法院立案的“群众意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将“审查”二字改为“登记”,使立案在内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众所周知,“审查立案”具有浓厚的“官本位”色彩,“立案”是以法官的“审”为主,以群众的“诉”为辅的,群众的“诉”来了是否“立案”,先以法官的“审查”为准。而“立案登记”则突出了“立案”的“服务性”,法官在“登记立案”中是为群众办事的一个服务者、一个“公仆”,体现了对群众的“尊重”,法官对群众的“诉”,必须首先进行“登记”,提供“服务”。在法院的立案环节改“审查”为“登记”,突出了群众的主体地位,对群众显得更亲近。

(二)促进了法院立案“便民措施”的改进。变“立案审查”为“登记立案”一年多来,永善法院根据“登记立案”的需要,结合实际,推出和改进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除坚持为群众提供诉状样式、诉讼须知、举证告知、廉政告知等相关资料外,有的法庭还为起诉者准备了“老花眼镜”、法律条规等所需文具、材料、模块,对群众的起诉“关心备至”,使群众在起诉环节得到更多方便。

(三)提高了服务质量。对前来要求立案的群众,法院要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环环有记录。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当场即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予以释明;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材料不符合规范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并坚持起诉的,则制作书面裁定或决定,载明理由,送达当事人,授其以“柄”,使当事人离开法院后,自己手中有依有据,使群众、社会满意。

(四)强化了对立案的监督管理。 严格贯彻执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原则,把“登记”贯穿于接待、询问、释明、送达等各个环节,使立案的每个环节都留下“痕迹”,收材料要出具“收据”,答复问题要有“一次性告知”等等,这样,从个案到全部立案,从微观到宏观,从点到面,都“处处留痕”,且系统规范的“印记”,便于接受社会监督、管理、查询。

二、“立案登记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三大方便

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由于立案工作更加公开透明高效,打破了司法在群众中的“神秘感”,在群众中留下了很好映像。“立案登记制”使群众获得了三大方便。

(一)省时省力,当场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会获准立案,办理材料接收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可当场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材料收据”、“举证须知”、“授权委托书”、“廉政告知书”等材料,在很短时间内办毕立案手续,立即进入诉讼。如原告、被告双方都在场,法庭或立案庭会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这对群众来说,减少诉累,是一件大好事。

(二)获得法官的当面指导,及时解除不会“打官司”的忧虑。对诉状不规范、材料不齐不全的起诉,当事人除获得法官当面明确权威的释明外,需怎么修改诉状,需补充哪些证据,群众可获得立案法官出具的《补正材料告知书》,得到书面的指导材料,避免遗忘,出现往返。

(三)得到裁定或决定书,获得上诉权或申请复议权。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或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起诉,法庭或立案庭在作好登记后,要当面告知起诉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同时,制作裁定或决定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起诉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

三、法院应做好“一理解两加强”工作

这次调查的情况表明,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起到了重大作用,不仅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增强了法院立案的群众意识,而且丰富发展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内涵。据资料反映,永善法院从20155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收案出现在大幅度上升,上升幅度小的为25%,如黄华法庭,上升大的为67%,如桧溪法庭。形成收案大幅度上升的原因,调研组分析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以前的案件积压,当事人在此之前未向法院起诉,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集中向法院起诉;二是法院解决问题的权威性高,能“一槌定音”,即使相关组织、部门能解决的纠纷,也不找相关的组织、部门解决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使法院在立案上出现“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三是一些机关、组织借机推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把应该首先由自己进行解决的纠纷不首先进行解决而向法院“介绍”,导致法院收案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使法院从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变成了“最前一条战线”,不堪重负。

法院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中所遇到的问题,有的仍属机制体制障碍造成。为理顺一些关系,把法院司法为民的路子走宽走大,调研组认为,法院应做好“一理解两加强”工作。一理解为:要理解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难处和一些调解组织、一些机关推诿的不当做法,这些问题只能在工作的推进中逐步进行解决。两加强是:一是要加强对“立案登记制”的宣传,使更多的人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的含义,使之明白“立案登记制”只对属法院管辖的案件进行“登记立案”,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法院“登记”了也不会“立案”,当事人要依法行使诉权,相关机关、组织也要依法履行职能,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要加强立案台帐管理,进一步增强立案的公开度、透明度,并及时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所属党委汇报,争取党委支持,予以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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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应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