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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入住旅社期间酒后坠楼身亡 旅店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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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潇  发布时间:2016-08-18 15:29:25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5214,原告肖某之子肖小某与其堂弟肖小才入住平安旅社404房间。次日凌晨030分许,肖小某饮酒后从旅社走廊护栏处坠落,摔在与平安旅社相邻的鲁某租住的房屋院坝内死亡。后经永善县公安局进行现场勘察,平安旅社走廊护栏高度89厘米,并认定肖小某系“高坠死亡”。被告谭某系平安旅社登记的经营者。2014423,被告谭某与罗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平安旅社承包给被告罗某经营,经营期限为三年,罗某在承包期间对出现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肖某认为,其子肖小某是到三楼上厕所,途经走廊时,由于走廊护栏低矮又有胶纸遮挡,才从四楼坠落,摔倒在平安旅社后面鲁某租住的房屋的院坝内死亡,系高坠死亡。因被告开设旅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他的儿子肖小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已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多年。要求被告罗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扶养费、事故处理费,合计388629元。被告谭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应当与被告罗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罗某认为,原告之子肖小某不是入住平安旅社的旅客,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之子肖小某意外死亡,死者自身有过错,应承部分担责任;被告谭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谭某辩则认为,原告肖某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和事故处理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之子肖小某是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事故,不应由其承担。她用自己所有的房屋开设旅社并承包给被告罗某经营。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安全责任由罗某负责。原告之子肖小某发生事故是在罗某经营期间发生的,应由被告罗某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1、原告肖某之子肖小某与被告罗某是否存在旅店服务合同关系?2、原告肖某之子肖小某死亡,被告罗某、谭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一、由被告罗某赔偿原告肖某经济损失64370.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二、由被告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送达之后,原告肖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根据我国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设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即: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本案中,被告罗某作为旅社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住宿旅客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免受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经营的平安旅社走廊护栏的高度为89厘米,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105厘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且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存在服务瑕疵和安全隐患,应当对肖小某的死亡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而死者肖小某作为成年人,饮酒后从旅社走廊护栏处坠落死亡,对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谭某作为旅社的登记经营者虽与实际经营者罗某签订有《旅店承包合同》,并对安全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谭某与罗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刘应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