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肖某认为,其子肖小某是到三楼上厕所,途经走廊时,由于走廊护栏低矮又有胶纸遮挡,才从四楼坠落,摔倒在平安旅社后面鲁某租住的房屋的院坝内死亡,系高坠死亡。因被告开设旅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他的儿子肖小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已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多年。要求被告罗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扶养费、事故处理费,合计388629元。被告谭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应当与被告罗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罗某认为,原告之子肖小某不是入住平安旅社的旅客,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之子肖小某意外死亡,死者自身有过错,应承部分担责任;被告谭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谭某辩则认为,原告肖某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和事故处理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之子肖小某是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事故,不应由其承担。她用自己所有的房屋开设旅社并承包给被告罗某经营。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安全责任由罗某负责。原告之子肖小某发生事故是在罗某经营期间发生的,应由被告罗某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1、原告肖某之子肖小某与被告罗某是否存在旅店服务合同关系?2、原告肖某之子肖小某死亡,被告罗某、谭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一、由被告罗某赔偿原告肖某经济损失64370.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二、由被告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送达之后,原告肖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根据我国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设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即: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本案中,被告罗某作为旅社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住宿旅客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免受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经营的平安旅社走廊护栏的高度为
谭某作为旅社的登记经营者虽与实际经营者罗某签订有《旅店承包合同》,并对安全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谭某与罗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