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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执行不能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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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增祥、任义勇  发布时间:2018-07-23 10:18:12 打印 字号: | |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执行攻坚,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到每一位执行法官,均拿出了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的坚定信心,“迅雷行动”、“亮剑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惩治老赖的攻坚活动如火如荼、成果斐然,执结了一大批老大难案件,帮助无数的申请执行人实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你也是申请执行人,以下这些执行不能的情形,你应该有所了解。

案例一: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宜处置之执行不能

外地人杨某到云南省永善县做生意,向当地人陈某借款三十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因生意亏本,杨某未履行给付义务。陈某诉至法院,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延期履行欠款的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杨某仍未履行义务,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前往杨某户籍地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登记有车子一辆,商品房一套。但是,其所有房产与车辆均已被当地人民法院数次轮候查封处理,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杨某虽看似有财产,但本案暂时不能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陈某同意,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案例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之执行不能

2015年4月,温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其向李某购买装载机等机械设备,价款共计30万元,约定年底付款。温某逾期未付,李某诉至人民法院,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温某仍未履行义务。李某持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也无法提供温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人民法院对温某依法执行司法拘留,其仍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某书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案例三: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之执行不能

王某故意伤害案,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二万余元。目前王某正在监狱服刑,单身,无工作,无收入,无财产。银行账户内只有一千多元存款,已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的情况,只能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执行不能,是指客观上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仅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在法律上无法执行,导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的现实情况。

基本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和执行法官均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总有一部分案件是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况。如果你是申请执行人,希望你能多一点理解,给予执行工作多一些支持。也希望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加强风险防控意识,避免与不明真实情况的对象交易,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李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