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实施的好坏,直接影响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和行政争议的化解,永善县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宣传和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成常态,积极推进了依法治县工作。
永善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首先严格执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被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明确告知,发出出庭通知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如确实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的,要求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委托其他工作人员参加诉讼;其次,积极汇报、争取县人大支持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2019年初,永善法院利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诉讼实施情况之机,报告了近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借助人大常委会监督和督促行政机关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和执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第三是永善法院院领导带头开庭示范,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亲自感受负责人出庭应诉以获得当事人的理解,更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同时通过参加行政案件的审理,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通过强化宣传和加大协调,该辖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成常态。2019年上半年,永善法院共开庭审理60件,行政负责人出庭58件,出庭应诉率达96.67%。其中一把手出庭1件,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57件,未出庭的两件均写出说明并委托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