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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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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健  发布时间:2020-03-05 16:29:58 打印 字号: | |

摘要:法定继承,属于遗产继承方式的一种,在实践中又称无遗嘱继承,继承人的范围一般是由国家法律进行强制性的规定,而法律在历史长河的演变中,对于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就法定继承制度中继承人范围及顺序而言,是我国继承法修改的热点之一。如何将其完善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与时俱进,也关系到继承这一带有浓重民族色彩的法律制度是否尊重了我们的传统民族文化,是否维护了中华传统家族与社会的和谐。笔者参考各类学说以及我国继承相关的实际情况,认为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可以满足目前社会发展需求的。

关键词:法定继承   继承人    制度完善

 

一、法定继承的相关概念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属于遗产继承方式的一种,在实践中又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它指的是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份额,均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继承制度自古以来都是以法定继承为主,这与我国长期的家族主义思想紧密相连,家族作为社会基本组成部分,财产为成员共享,且由家长统一支配。家长过世后,财产由家庭其他成员分配,因而血缘关系是确认继承人的决定性要素。进步至现代社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的法定继承依旧将法定继承放在了重要位置。

(二)法定继承的特点

1、法定继承较遗嘱继承效力更低。《继承法》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继承应当按照遗嘱进行,这体现了死者为大且尊重死者生前意志的立法精神。

2、法定继承具有要式性、强行性。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等都由法律强制规定,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任何他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继承范围与先后顺序,具有强行性。

3、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有限制。《继承法》明确规定,在实行遗嘱继承的同时,也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这是对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

4、血亲关系是法定继承的重要依据。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确定的重要依据就是血亲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实践中根据当事人是否与被继承人存在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来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继承人以及继承的顺位。

二、法定继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继承人范围问题

继承人的范围一般是由国家法律进行强制性的规定,而法律在历史长河的演变中,对于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一个国家的民族习惯、发展水平、生活方式、家族亲属观念,这些都会影响到这个国家的人对于继承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基本理念,在普通民众心中会产生一定的基本观念,会默认一定的身份血缘关系带来的继承利益,法律对于相关制度的设立与这些基本观念息息相关。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制度中,继承人为四种人:第一,配偶,基于婚姻关系存在,自古以来的家族观念中,夫妻相互继承是最为基础的,将配偶列为继承人是无可厚非的;第二,二代血亲: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代血亲关系中,父母子女是家族内部最为亲近的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则是最为亲近的旁系血亲;第三,三代及三代以外血亲,这类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满足条件发生代位继承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直系血亲之外的人——儿媳、女婿,这类人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类特殊继承人,其不因血缘关系而获取继承权利,其继承权利的产生基于特定条件的达成。首先,在儿媳及女婿丧偶情况下;其次,儿媳及女婿能够对公婆、岳父、岳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获取继承权利,这项规定在各国继承法中都算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规定。另外,要特别注意现行民法对胎儿继承权利的特殊保护规定,此处不再赘述。[A1] 

在我国,初定继承法时,国家还处于初始发展的状态,国民的整体生活水平不高,这也意味着公民的个人财产不多,大家也只求安身立民与温饱,在这种条件下,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是用来维持继承人的养老育幼,这使得继承人的范围确立依据主要就是具有抚养、赡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已显著提高,公民个人财产已今非昔比,动辄过亿的资产与更为复杂的财产构成,给以维持家庭养育为主要功能作为设立角度的旧继承人范围带来了冲击。

(二)继承人顺位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具有严格的继承顺位限制。何为继承顺位?即继承人身份不同,所在继承顺序不同,将继承人分为三六九等,第一顺位继承人轮空后才有可能让第二顺序继承人出场。继承法的第十条则明确规定了每个顺序上的继承人身份: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为第二顺序,另特别规定将丧偶儿媳、女婿拟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法条中可看出,继承顺序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以亲疏远近安排顺位,以求合理。

在中国社会发展的长河中,上述继承顺序早已被广泛接受与认同,但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继承顺序的相关规定比较而言,是否合理还有待商榷。多数国家和地区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主张晚辈优于长辈的习惯,这也是普遍认知的。而在我国,会在特定条件下发生长辈优于晚辈继承,甚至流落旁系的情况出现,这与继承的本质追求是相悖的。

三、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引入历史发展的轨迹来观察法定继承制度的变革,我们不难发现,各国法律对于法定继承的范围规定是呈现缩小趋势的。以传统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主的划分依据已经受到冲击,抚养关系占据上风,这使得本来被用来帮助继承人养老育幼的遗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为保护被继承人能老有所依的资本了。但这种改变是合理、科学的,本质上都在维护家族的传承。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原来的继承制度已不太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需要作出一些改变。

就法定继承制度中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而言,是我国继承法修改的热点之一。如何将其完善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与时俱进,也关系到继承这一带有浓重民族色彩的法律制度是否尊重了我们的传统民族文化,是否维护了中华传统家族与社会的和谐。在法律的改革中,我们需要留意关注到国际上继承法立法潮流,但也要切实了解我国国情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来规制继承行为。以上立场,可以对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指引方向。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法律这一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继承法的发展也必将符合经济基础变革的规律与要求。社会基础生产方式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确定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张玉敏教授也曾指出:“生产方式的变化决定着家庭结构和家庭职能的变化,而家庭结构和家庭职能又是决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直接的因素”。举个例子,在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们无法离开氏族独自生存,因此氏族之内的人必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秉承集体利益至上的生存观念,此时继承人的范围也被明确限制在了本氏族成员之间。而在现代文明社会,主流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使得氏族群体转变为现在以夫妻为核心的家庭模式,配偶被公认为最具有继承资格的身份之一,这是继承法适应社会变革潮流所作出的应对。

目前国际上各国法律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一般都是以婚姻及血缘为基础,但在范围设置上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亲属继承无限主义”,这类主张下的范围是诸国之中最为广泛的。二、“亲属继承限制主义”这类主张下的范围只是限定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对比这两类主张,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还是比较窄的,只在近亲属范围内设置,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了丧偶女婿与丧偶儿媳,这又是超过近亲属范围了。

参考各类学说以及我国继承相关的实际情况,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可以满足目前社会发展需求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我国为世界做贡献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国内实质上已经造成了异常沉重的人口压力,虽目前已将此政策停止,但计划生育政策对于我国人民的婚姻及生育观念造成的影响是长久而深远的,现代的年轻人结婚和生育的年龄普遍推迟,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对于继承而言,事实上这是从实际中对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缩小,变得更小了。

第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保护已经上升到了一定的意识层次,各国法律的修订都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放到了一定的高度。以此为基础,站在被继承人的角度上,死者将生前所拥有的财产留给亲属乃是人之常情。在设计法定继承时,应当尊重被继承人普遍期望,要避免一些虽非近亲存在,但遗产却面临“充公”的尴尬情境。

第三,在国际上,类似我国继承法设置的其他国家正在呈现扩大继承人范围的趋势。以俄罗斯为例,《苏俄民法典》在1964年曾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是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1997年便修订了此项规定,将法定继承的范围扩大到了六亲,将曾祖的兄弟姐妹也纳入进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我国在制度的修改过程中也可以参考俄罗斯相关的设置。

最后,是否考虑将遗产归于除近亲属外的其他人继承很有必要。比如穷尽现行法定继承顺位的近亲属后,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非家庭或法定义务之外的日常帮扶、照管,甚至“尽孝”,以及死后妥善处理后事的其他人,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继承遗产的范畴,不应一一将无人(近亲属或者儿媳、女婿)继承的遗产“充公”,不利于鼓励带动人们生前更多创造财富。当前,随着不良西方文化的入侵和网络文化的渗透,以及部分人自身伦理认知的沦丧,传统美德、观念被侵蚀屡见不鲜,亲子不尽孝,遗弃亲人,待亲人死后方来继承遗产时有发生。尊重被继承人遗嘱意愿的同时,对上述人员没有被纳入遗嘱继承范畴的,可单独法定。

综上,法定继承制度尽管在弥补遗嘱继承的漏洞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也较为贴近中国的传统习惯做法,对鼓励传承家庭美德和合理分配家庭财产有积极助推作用,符合中国“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传统观念,但该制度的现有存在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进化和观念的更新速度,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的全面持续发展。故而,完善法定继承制度具有时代性、紧迫性、长远性,对弘扬社会美德,改变陋习和扭转败坏的风俗,激发人内在的良知,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良法、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价值。

(作者:余健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著,《继承法新解读(第四版)》,20177月出版。

[2]杨立新主编,《婚姻继承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3月出版。

[3]杨立新著,《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9月出版。

[4]安宗林等著,《继承法修订难点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711月出版。

[5]郭明瑞等著,《继承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1月出版。

责任编辑:龚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