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将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更加科学的整理修订,建立了更加系统全面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更好的适应了社会发展要求。其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结合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关系,为塑造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和睦,一方面关系着着婚姻小家庭的幸福美满,另一方面影响着着社会大家庭的安定团结。保证了小家庭的和睦祥和,才能维持社会大家庭的和谐稳定。民法典除完善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度、优化了离婚制度、增加日常家事代理,设立离婚冷静期等,还填充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方法。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我国先后修改和颁布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在过去出现过“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夫妻在对面举债时,由于没有夫妻双方签字,为逃避债务,一些投机取巧的债务人与配偶协商办理“假离婚”,将夫妻财产转移到未签字的配偶一方名下,等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已“身无分文”。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现象。2003年追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的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债权人仅需证明借款的事实,该债务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若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需要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该解释的出台遏制了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现象。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了巨大争议。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出现了夫妻一方在外举债,配偶另一方对债务的订立毫不知情,在未参与、不知情、不受益的下背负巨额债务,之后夫妻感情破裂后,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时,未举债一方莫名背负债务。2018年1月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才能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直受多部法律规范调整,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一直处于体系不完整、结构不统一、内容不协调的状态,民法典的编撰与颁布,设立婚姻家庭编,完成了婚姻家庭的内部体系的完整统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附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息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的除外。民法典吸收司法解释规定,新增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条款,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平衡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首先,保障债务人配偶一方的知情权、决定权与同意权。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债务形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夫妻债权债务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共债共签有助于防范无辜一方出现被负债现象,通过消除无辜一方的对“莫名负债”的恐惧,进一步保障当时人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安全。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留十条确定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因家庭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家庭生活中,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很多,倘若事事都要夫妻双方共同处置,会带来诸多不便,确定日常家事代理权,更利于简化交易,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因此,通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及一千零六十四条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类型:一是夫妻对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按共同债务认定;二是仅有一方的意识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附的债务,符合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为共同债务。三是仅有一方意思表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附的债务,通过债权人举证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既要保护夫妻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其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也不能让本应承担债务的一方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债务形成时,应加强事前风险意识,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首先应考察债务人婚姻状况及其经济能力,让债务人夫妇共债共签或让另一方提供担保,避免事后无法进行举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
民法典的编撰与颁布。彰显了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为人类法制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制度与行为规则,为各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