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撰过程中,为将紧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充分尊重人民意志等理念融入法典,为对数字化、信息化时代所提出的新要求做出契合时代的回应,为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现实诉求,无数专家学者倾尽所学,建言献策,既有共识,更有分歧,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便是人格权应否独立成编。
王利明教授与梁慧星教授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争论是民法典编撰过程中百家争鸣的一个重要缩影,在人格权已然独立成编的当下,本文不以结果论来评判高低对错,而拟从争议焦点、时代背景及内容规范入手探析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
一、从争议焦点中剖析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使命价值
人格权独立成编最大的争议焦点是“支持者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能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彰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制度优势;而反对者认为人格权编的内容系不完全法条、定义性和补充性规定,独立成编将破坏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将人格权的规范内容纳入侵权责任编亦能达到保护人格权的目的”。
诚然,按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现行内容,人格权遭受侵害的请求权基础必须依赖于侵权责任编方能适用,但法律条文分别体现预防与救济功能的法律效果是并行不悖的,民法典作为体系化的法律必然不能仅仅考虑单个分编的逻辑性,亦必须保证各分编的法律条文相互作用之后体现出法典的整体逻辑性和条文之间的互补性。此外,即使强化侵权责任编对于人格权内容的规定,亦很难从立法技术层面上对人格权的类别及确认方面做出规定,而在民法总则编对人格权仅有三条规定的基础上,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回应时代与人民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民法典系统性的必然选择。
民法总则编第二条规定“本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较于之前的民法通则,本条规定最大的改变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表述的调换,突出了调整人身关系的重要性。人身关系主要包含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在已有物权编、合同编调整财产关系,继承编、婚姻家庭编对身份关系有所调整的基础上,人格权独立成编既能通过细化权力内容、明确权力界限等强化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更能通过纠正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彰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制度优势。
二、凝聚人民共识,彰显时代意志
从1987年《民法通则》专门就若干重要人格权作出规定,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对侵害人格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并扩充了人格权体系,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再到民法典体系构建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一脉相承的是国家对于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不断加强的是对人格权内容的细化和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人民在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升的同时,更渴望法制健全的步伐能跟上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特别是对于精神权利的追求已成为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同时,近些年来不断出现如人体基因编辑、性骚扰、AI换脸技术等与人格权保护领域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亦迫切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予以回应。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权利边界,细化人格权保护内容和确立人格权利救济途径,让法院解决人格权类纠纷有法可依,将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一个崭新的高度,既是通过完善立法回应人格权保护在新时代、新背景下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实践中的诸多现实问题,更是通过法典的体例创新深层次地体现人民共识和彰显时代意志。
三、全面规范固立根本,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人格权编共有六章51条,从涵盖的内容及响应时代与人民诉求的创新性来看,首先,人格权编通过列举式的立法形式全面地明确了各项人格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规范行使方式,为司法实践中对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此外,人格权编为响应新时代、新环境对民事立法提出的新要求所创新的立法设计既突出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亦兼顾了人格权保护与其他社会价值之间的平衡,如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新增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突破了合同违约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旧制;如第一千零九条的规定严格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进行有关临床试验不能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人格权编第五章在加大对名誉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也从正面肯定了正当新闻舆论监督的价值;如人格权编第六章在注重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之间的平衡度。
结语
缘法求道,道立国坚。几代人追求建构民法典体系的夙愿业已实现,但若想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民法典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人民利益等方面的功效,仍然有赖于理论完善及法之续造。就人格权编而言,如何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人文关怀,如何兼顾保护人格权利益同维护其他社会价值之间的平衡,仍需要所有人持之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