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是日常生活中常常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对于优先购买权这项法律制度,往往因为当事人忽视法律的学习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下面,永善法院通过这个案例,带大家一起了解优先购买权。
法到用时方知少。被告李某将位于永善县振兴农贸市场的一处门面及房屋租给原告王某使用多年,后因家中资金周转困难,在未通知承租人王某的情况下,便将该门面及房屋卖给朋友刘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当天就将房屋买卖价款付清给了被告。承租人即原告王某得知后,想继续在此地做生意,便提出了优先购买权想要购得这一门面及房屋。三方曾一起协商未果,后原告王某诉至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
永善法院收到案件后,先是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三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为实质化解三方当事人的矛盾,解决各方当事人的问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从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症结进行分析,再结合法律、事实再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三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刘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退还第三人刘某的购房款,并支付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刘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由原告王某购得该房屋,同时各方也就房屋及购房款的交付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现该纠纷已圆满解决。
本案各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不懂法,不知道出租人在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导致该房屋售出后承租人与其发生争议。生活处处是法律,不懂法带给我们生活许多不便,不懂法不代表可以超越法律职权。在生活中我们应该主动学法,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人。